程子金、樊春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子金、樊春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电力系统谐波分析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前卫体协【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7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崇文韩智伟姜锋 
【审理法官】张崇文韩智伟姜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程子金;樊春花;程羽涵;周风均;李忠仁 
【当事人】程子金樊春花程羽涵周风均李忠仁 
【当事人-个人】程子金樊春花程羽涵周风均李忠仁 
【代理律师/律所】刘世荣合意律师事务所;王俊红辽宁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世荣合意律师事务所王俊红辽宁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世荣王俊红 
【代理律所】合意律师事务所辽宁斯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衣藻【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程子金;樊春花;程羽涵;周风均 
【被告】李忠仁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7元,退还给上诉人程子金3374元,退还给上诉人周风均1583元。 
【更新时间】2021-11-04 05:25:57 
程子金、樊春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7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子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春红(系樊春花妹妹)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羽涵。
     法定代理人:樊春花。
     法定代理人:程子金。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荣,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风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红,辽宁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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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李忠仁。
杜丽娘慕还魂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子金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琼斯皇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7元,退还给上诉人程子金3374元,退还给上诉人周风均1583元。
落款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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