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30
【字 号】衢政办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反垄断法论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衢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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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置的液体燃料。
 
第四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使用),对本单位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通径分析揪痧挤痧第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餐饮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优先选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且具备安全规范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醇基液体燃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衢州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醇基液体燃料监管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政策,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台账,开展专项执法。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完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安委办)交办的职责”要求,负责监管领域内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一)市安委办负责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总协调;各专业安委办负责本领域内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技术+”、“信息+”工作。
  (二)安监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矿企业食堂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本市醇基液体燃料以及专用燃烧器具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资质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以及专用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贸服务业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督促管辖范围内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酒店及A级景区、景点等旅游场所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督促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及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农办负责督促农(渔)家乐等单位做好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卫生计生、住建、规划、综合执法、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9se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包括储存企业,下同)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经相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
 
第九条  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销售时,应当向客户提供与其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有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醇基液体燃料,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
 
第十一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除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稳定的燃料供应商;
  (二)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
  (三)有为用户提供专用燃烧器具和配套燃料箱、液路、阀门的安装,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检查的能力;
  (四)有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十二条  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直接向餐饮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销售的,需符合和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需符合和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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