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2022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一、非法经营“醇基’燃料“行刑衔接”案例
近年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较多,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发生的事故的情况也非常突出,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即是餐饮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所致。针对醇基燃料的性质认定问题,我们之前专门对此进行了分析(参阅:“生物油”燃料乱象深度调查)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为主体配制的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俗称“环保油”“生物油”,主要是以醇类(如甲醇、乙醇、丁醇等)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属于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因为便宜,常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闪点低】醇基燃料闪点低于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醇基燃料容器有爆炸危险。
【颜浅】醇基燃料颜可能是无或者淡黄,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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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强】燃烧后吸入会影响视觉神经导致视力下降、记忆力下降和肾衰竭,严重者会导致脑水肿、智力障碍、失明甚至死亡。
二、行刑衔接类(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
2022年10月,浙江省安委会发布了四起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都是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刑事犯罪,其中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三起涉嫌非法经营罪。
醇基燃料在生产经营、运输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中都有相应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醇基燃料普遍被定性为危险化学品纳入监管,如经营醇基燃料,就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过审批许可,未经许可经营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危险作业罪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
中情形之一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
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 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有可能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第一个案例中,行为人从2016年起就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储存的行为,根据刑法上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更低,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余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两个犯罪,符合刑法上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上述处理方式也体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背景下,以危险作业罪定性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需要慎重。
三、以下为四起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案例: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十批)
1. 新昌县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初,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饭店、食堂使用液态“新型燃料”,该燃料没有正规生产厂家资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应用无人机技术和指挥平台智能分析研判,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进行了大量的线索摸排、证据收集。3月9日凌晨,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三部门开展代号为“悍刀行动”的联合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湖村、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的简易仓库现场查获“新型燃料”7880余升。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该“新型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闭杯闪点为<10℃-20.5℃不等,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周某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宁波、绍兴等地购买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经设计、审批的简易仓库。该简易仓库内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现场照明灯具及开关不防爆、电线私拉乱接、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
月坛体育馆>预计负债周某某还将部分甲醇直接或兑水后作为“新型燃料”销售给柳某某、陈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将“新型燃料”运输并销售至新昌多家餐饮店。
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13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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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丽水市莲都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2年5月6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众举报,发现市区某烧烤店等4家餐饮店使用疑似甲醇的“醇基”燃料,遂联合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销售方陈某某的燃料储存点进行实地查处,发现储存点内有4个白吨桶液体燃料。经鉴定,上述燃料系甲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政治副中心
经核查,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经营数额达1073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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