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领域醇基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wcg2009中国区总决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醇基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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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醇基燃料灶具及其配套的燃烧设施应当符合行业标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醇基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督促并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开展醇基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市级部门联合执法。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行业管理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联合本行政区域内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区域冯 卡门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环节管控。
对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量、储存量、经营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储存、经营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交通部门分别负责加强醇基燃料运输环节管控。对从事醇基燃料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输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输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做好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非法驾驶和押运人员、非法改装、伪装车辆运输醇基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商务、住建、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流通使用环节管控。对醇基燃料使用单位使用量进行登记和统计。对流通使用环节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企事业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废弃醇基燃料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开展废弃醇基燃料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督促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指导处置单位对查处或扣押的废弃醇基燃料进行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加强醇基燃料消防安全管控。对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开展醇基燃料消防安全检查和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醇基燃料及燃烧灶具的质量安全管控。加强对醇基燃料质量、包装物、储存容器以及专用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教学论坛配合做好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销售醇基燃料、燃烧灶具以及相关燃烧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
台账,开展专项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第八条 从事醇基燃料生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醇基燃料储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客户提供与其生产的醇基燃料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数控切割机系统醇基燃料生产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燃料的经营者销售醇基燃料。
第十条 醇基燃料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台账,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醇基燃料经营者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燃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醇基燃料,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醇基燃料。
第十一条 醇基燃料使用者应向具有资质的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并留存相关凭证。
醇基燃料使用我们爱讲冷笑话者应选用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燃烧灶具,并按产品说明书规范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职业病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切实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第十四条 从事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