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基燃料灶具标准

NY 312—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醇基民用液体燃料灶具技术开发水平现状,收集了全国几十家研制、生产单位的资料和测试数据,主要参考了CJ 4─83“家用煤气灶”的标准,在兼顾灶具发展的前景下进行制定的。考虑到甲醇特别是其蒸气有毒且污染环境,本标准对厨房中甲醇、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燃料罐及管路的泄漏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而在其他项目上(如热效率)则作了分级规定,为企业生产或发展留有部分余地。今后应视技术开发水平的提高,作相应的修订。
  本标准与NY 311─1997《醇基民用燃料》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家宗、李锦珠、白秀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的型号编制、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全事项、抽样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家用炊事灶,其主要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为16700kJ/h的灶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4─81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 8913─8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11738─8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谱法
  GB 12372─90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CJ 4─83 家用煤气灶
3 型号编制及参数
3.1 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用汉语拼音及数字表示。
导电油墨
厂家自定型号
灶的眼数(双眼)
增压方式
 自增压:Z
 外增压:W
醇基燃料
灶具
家用
3.2 基本参数
3.2.1 额定压力:不大于0.2MPa。
3.2.2 燃烧器热负荷:大于10500kJ/h,小于16700kJ/h。
4 技术要求
4.1 热负荷准确度
  a)燃烧器的实测热负荷与设计热负荷的偏差不大于±10%。
  b)当燃烧器全部工作时,实测的总热负荷与各个燃烧器在同一状态下单独工作时实测的热负荷之和的百分比值,应为90%以上。
4.2 燃烧稳定性
  a)燃烧器的火焰应均匀,点燃一火孔后,火焰应在 4s 内传遍所有火孔。
  b)在0.5~1.5倍燃料箱额定压力波动范围内,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得产生黄焰、回火、
脱火及离焰。
  c)小火燃烧稳定性:3min内无断焰回火。
  d)在额定热负荷下使用时,热效率对一级品者应不小于55%,对二级品应不小于50%。
  e)燃烧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一级品不得超过0.05%(过剩空气系数α=1时),二级品不得超过0.1%(过剩空气系数α=1时)。
  f)在0.5倍燃料箱压力下,燃烧器的火焰与灶面平行的流速为1m/s 的风力影响下,不得产生回火或熄火。
  g)在灶具正面水平距离0.5m处,燃烧器噪声应小于65dB。
  h)灶具各部位的表面温度应小于表1中的数值。
  i)在0.5和1.5倍燃料箱额定压力下应能正常点燃燃烧器。
  j)燃料箱、液路至燃料阀全系统应严密不漏液、汽。用0.3MPa 试验压力稳压1min,不得有压降现象(对自增压灶具要求试验压力为0.4MPa)。
表 1
 
部 位
 
温 度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室温加30℃
 
操作时手可能接触的部位
 
室温加70℃
   
操作时手不易接触的部位
 
室温加110℃
 
阀门壳体
 
奥迪氏
室温加130℃
4.3 燃烧废气
  使用醇基民用燃料灶具时厨房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2 。
表 2
 
项 目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甲醇
 
≤5
 
甲醛
 
≤0.13
 
氮氧化合物
 
≤0.5
 
一氧化碳
 
≤25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二氧化碳
 
≤1
钻井泥浆材料
4.4 材质要求
4.4.1 喷嘴要使用熔点大于500℃的有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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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燃烧器要使用熔点大于700℃的金属材料。
4.4.3 燃料通路应使用耐腐蚀的熔点大于350℃的材料(不得使用塑料)。
才智中南4.4.4 采用铸铁、钢材的零部件,应进行表面处理。
4.4.5 接触醇基燃料的密封材料及阀门用的润滑油,除可抗甲醇及水的锈蚀作用外,还要能长期耐温150℃。
4.5 结构要求
4.5.1 挠度
  在两个燃烧器锅支架上各加10kg的静载荷,灶具中心部的挠度不应大于5mm。
4.5.2 油阀及阀针密封填料
  a)油阀在燃料预热处的最高温度(150℃)下工作时应开闭灵活自如,调节方便。
  b)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
  c)阀针密封填料的材质应能保证在0.4MPa及高温下(150℃)密封良好,无泄漏。
4.5.3 锅支架
  a)使用不同类型的常用锅时,锅支架应稳定牢靠。其中至少有一个锅支架能够适应100mm直径的平底锅。当使用活动(翻转)支架时,要调节方便、灵活和便于更换。用尖底锅时,应不影响火焰的正常燃烧。
  b)活动的锅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由1m高处自由落到水泥地面上,不应变形或损坏。
4.5.4 承液盘
  a)承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受煮溢液。
  b)活动连接的承液盘 ,应能不用工具装卸。承液盘与灶面连接成一体者,用普通工具应能装卸。
4.5.5 电点火
  a)灶具的电点火装置应安全可靠,在启动10次中,其点燃次数不得少于8次,且不得连续两次不着火。
  b)电点火安全电压应不大于36V。
  c)点火电极点火处,应不接触火焰。
  d)点火装置带电部分的绝缘体与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e)点火装置的两个电极之间的间隙、电极与点火燃烧器之间、点火燃烧器与燃烧器火孔之间的位置应准确、固定。
  f)电点火的零部件应设置在不易损坏的部位,零部件应坚固耐用。点火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导致其他部位过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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