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9
【字 号】桂政发[2006]22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展璞计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如何有效制定新年计划【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第四纪冰川(桂政发[2006]22号)
黄宗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upiea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李克农将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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