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3
【字 号】商政办发[2011]68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dirac【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1〕68号)
1987年诺贝尔化学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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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商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商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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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9月底,利用一百天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百日专项清理整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存在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破坏环境、不按期缴纳规费等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石料场设置过多,不报设置计划和设置方案、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队伍素质低、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全面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地质勘查规范有序。
  1.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越界勘查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工作,并依法处理。
  2.全面查处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
量对探矿权逐一进行核查,对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从严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的行为。各县区国土、工商等部门要逐一核查探矿权人与实际探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探矿权人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予以处罚。
  4.严肃查处圈占区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国土部门要逐一实地核查探矿权人实物工作量、最低勘查投入及其它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探矿权,视为未开工,要依法处理;对勘查期限超过5年的探矿权,未提交探矿成果或未转入采矿权的,督促其尽快提交探矿成果或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5.严格核查勘查单位不符、未按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国土部门要对探矿权的勘查单位、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核实,核对勘查单位是否为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单位,核对是否严格按照勘查设计施工;安监部门要核对地质勘查单位和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
许可证,勘查活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勘查单位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勘查或施工单位施工的勘查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勘查工作,限期纠正。
  (二)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规范有序。
油纸电容式套管  1.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措施,对无证非法开采活动,要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越层越界采矿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并没收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开采矿种及开采方式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停产限期纠正。
  2.坚决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严重污染水源或生态环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或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严肃查处非法承包、租赁、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各县区政府及国土、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采矿权人是否将采矿权非法承包、租赁他人采矿,非法将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核查转让后税费缴纳情况;对非法承包、租赁采矿权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纠正;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立即责令停产,依法处理。
  4.严格落实关停措施,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且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大矿进行重组;凡是零星分散开采的小矿,能够整合的,一律要进行整合;对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山,要采取分散采、集中选矿和冶炼的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开展供需合作,对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一律关停,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生产。
  (三)严格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实现矿政管理全面到位。
  1.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清查各县区是否按规定的矿种、权限、程序配置矿业权,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理由协议出让、越权审批矿业权。2011年元月1日以来石料场设置是否报市国土局审批矿权设置计划或方案。是否存在在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或影响众安全区域设置矿权的行为以及石料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2.严格矿产资源管理行为。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国土、发改、监察、安监、环保、工商、公安、林业、水务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民爆物品审批供应、环评审批、水保方案审批、林地审批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越权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3.加大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力度。按照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国土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征收工作的通知》(商财办综[2011]16号)要求,清查各县区国土局对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情况,对于应该缴纳而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缴纳手续,逾期未缴纳的,将停止办理采矿权有关手续。雷经天
  4.加快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按照国土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2011年矿产资源整合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目前,一些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由于缺少有效整合,存在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清查各县区进入常态化整合阶段后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整合方案的编制情况,重点清查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和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情况,包括商州区萤石矿、洛南县钼矿、商南县、山阳县钒矿、镇安县金矿、柞水县铁矿资源整合及方案编制情况,对各县区确定的重点发展矿区和矿种也要一并纳入清查范围之内。
  5.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国土、发改、安监、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二要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三要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日常监管。落实动态巡查责任,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要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整合工作机制。遵循“优化组合、规模开发、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重组为着力点,运用法
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通过资源整合,着力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和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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