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政策研究

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政策研究
王春萍
【摘 要】允许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是顺应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助力人民币国际化新发展,利用海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市场低成本资金需求,改善境内企业负债结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有效途径,也是利用国际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15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发债新规”),松绑了我国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核程序,便利了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手续,进一步推进境内机构赴发行人民币债券。%Allow domestic entities outside the issuance of RMB bonds, is conforms to our country capital market gradually opening, the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 integration support RMB internationalization new development, using the two markets and two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meet the demand of market, low-cost funds, improv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liabilities, the effective ways to support the enterprises to "go ou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hannel for the use of internati博鳌蓝海岸
onal foreign investment. On September 4, 2015,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a "about promoting the enterprise to issue for the record registration system notice to reform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 debts ,loosen the issuance of RMB bonds within institutions outside the review process, facilitate domestic institutions overseas issuance of RMB bonds, further promote the domestic institutions to issue renminbi bonds.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4页(P46-48,78)
【关键词】汽车之友电子版人民币债券;政策;研究
民粹
【作 者】王春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0
境内机构是指在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国家机关、中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内其它类型企业。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机构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含港澳台地区)金融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有价证券。
(一)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早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在香港发行第一只以人民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标志着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开端。2008年,随着政策的逐步开放,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境内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12年5月,为规范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行为,促进香港债券市场发展,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以下简称“发债旧规”),明确了境内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资格、审批
资料及担保要求等,并明确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也要参考本规定执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末,香港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6630亿元,其中内地机构在港累计发债1169亿元,财政部在港累计发债1220亿元,机构在港累计发债4241亿元,境内机构在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仅为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50%左右。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放开境内机构人民币发债条件,简化人民币发债手续,便利了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2月末,香港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7186.5亿元,其中内地机构在港累计发债1460亿元,财政部在港累计发债1360亿元,机构在港累计发债4366.5亿元,境内机构在港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占比较发债新规出台前提高了4个百分点。
(二)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概况
目前,香港债券市场存在两种形式的人民币债券,一种是传统的人民币债券,即以人民币面值发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券,由于在前期阶段,该种债券的单笔发行规模较小,因此,此类债券又被称为“点心债”。另一种是2010年出现的,以人民币面值发行以美元结算的债券,又称“合成债”。此类债券在人民币预期单边升值的情况下,由于计价和结算交叉币种,
收益较明显,且能有效避免汇率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吸引持有美元的国际投资者,满足其对人民币资产的需求。但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幅度的加大,尤其是811汇改后,合成债优势不在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点心债发行总量1071.33亿元,较去年大幅回落,但香港离岸债券市场仍以点心债为主,约占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从历年发行情况看,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以中短期债券为主,2010年,香港离岸债券市场才出现10年期人民币债券,2012年,相继出现15年期和20年期长期人民币债券,据不完全统计,香港离岸人民币债券3-5年期约占债券市场总量的一半以上。
鉴于人民币发债门槛较高、监管严格,很少有境内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即使有,也多为央企,2015年9月新出台的发债新规,便利了境内企业赴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发债新旧政策对比差异如下:
(一)取消事前审批事项
知识经济发债旧规明确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须经国家发改委事前审批,审批资料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发债申请报告,董事会同意发债决议,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人民币债券发行方案,发债主体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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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发债新规则明确取消了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事前审批事项,改为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推行网上备案登记系统,防止以备案登记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简化了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手续。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除事前备案外,仅需在发行人民币债券结束后10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相应信息即可,发债手续简便。
(二)取消发行人民币债券主体资格部分要求
发债旧规明确发行人民币债券主体资格须满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主要应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发债新规针对发债主体资格要求,保留了对境内机构信用、治理机制及偿债能力的要求,取消了对境内机构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并明确募集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进一步放开了对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主体资格要求和监管。
(三)更能满足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瞬息万变需求
发债旧规明确国家发改委自受理发债主体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债新规则明确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发债主体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便于发债主体及时办理发债资金的流入流出业务。发债新规更能满足境内机构海外融资的时效性需求,更加适应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性变化。
通常而言,境内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采取直接发债和间接发债两种方式。直接发债是指境内机构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在发行债券。间接发债是指境内机构通过其在(含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制的分支机构作为发债主体在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到的人民币资金通过特定的途径回流至境内机构使用。从目前香港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情况来看,境内企业更多选择间接发债方式,而选择直接发债方式的境内机构多为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央企。发债新规颁布后,无论对直接发债方式,还是间接发债方式,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将间接发债方式纳入监管范围
发债旧规仅明确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人民币有价债券
cd3的方式纳入监管范围,而发债新规则明确了将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发行有价债券的方式纳入新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发债新规加强了对人民币发债的监管,意在促使更多的境内机构采取直接发债方式,并有效规范了间接发债方式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7:2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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