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12.12.24
【字 号】上海汇发[2012]144号
他者【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外债等相关业务管理和统计监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2]144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苯胺蓝
  为规范外债、债权及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办理外债与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完善外债及对外担保的非现场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贷款试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批复》(汇复〔2005〕217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非现场核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明确了上海中资银行贷款登记备案、零星余额外债户销户、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非现场核查以及国内外汇贷款等业务的管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中资银行贷款试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试行登记管理的中资银行贷款包括:
  1.对机构的贷款(包括买方信贷);
  2.参与银团发放贷款或以发起方形式组织银团贷款;
  3.购买贷款。
  (二)外汇局依法履行对上海中资银行贷款的管理及统计监测职能。上海市中资银行除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四家中资银行总行外,其他均为分行。
  (三)发放贷款的中资银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发放贷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贷款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贷款风险由贷款行自行承担。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中资银行发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发放外汇贷款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分行发放贷款须提供总行授权书或类似证明文件);
  2.贷款规模实行法人银行统一管理。中资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控制贷款的规模;
  3.贷款行制定了贷款管理内控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报外汇局备案;
  4.贷款行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有关贷款数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五)中资银行贷款采取按月集中登记方式,贷款行应当以分行为报送单位(在上海市注册的法人银行以总行为单位),在每月初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贷款签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及贷款变动反馈表(见附件2)。
  (六)已办理贷款登记的贷款合同主要条款如贷款金额、利率、银团贷款的部分债权人等发生变化,债权人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贷款变更登记。
科拉松 阿基诺  (七)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登记及信息反馈的中资银行,将取消其贷款的试点行资格。
  (八)存在贷款业务的中资银行应于每年1月份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
  (九)外汇局有权依法对中资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贷款行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交易凭证。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资银行离岸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对辖内发生短期外债或对外担保业务的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
  (一)非现场核查工作目标
  1.了解和掌握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规范银行短期外债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登记、备案、统计和管理责任。
  2.发现银行在执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统计和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短债余额或担保余额是否超过核定指标。
  3.总结现行政策中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二连浩特发生一起中毒事故致4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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