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审核要点 干货 更新于202001

银行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审核要点
A目前跨境担保业务相关的有效法规主要有:29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效),以及后续发布的3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26/01/2017)和108号通知(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24/11/2017)。
值得注意的是:
网络交友1.3号通知中对29号文要求的担保项下资金的用途的规定提出新的更宽松的范围,即“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vs. 29号文:放贷和股权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是需外管局批准的)
2.108号通知则对担保履约资金来源提出较29号文更严格的要求即“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 (vs. 29号文表明可以用反担保的保证金履约:“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期望理论
二维数组中国商业地产联盟B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点:
1. 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无需经外汇局做担保事前审批、担保履约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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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发债等特殊情况下,不再要求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3.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但不可通过证券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4. 对借款人也要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哪怕是境内有100%保证金的反担保。全面尽调应包含审核基础资料、是否有ODI(债务人实际控制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时)、资金用途、真实贸易背景(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投机)、融资规模是否与营运资金需求匹配、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曾有跨境业务履约记录等。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注意审核项目投资背景、必要性合理性、预期收益能否满足还款要求、是否需经国内相关部门审批/备案。资金用于股权/债权投资的,应注意行为是否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投资的规定。境内行也有义务监督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用款。相关审核要保留证据。
5. 有反担保的,应审核押品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反担保人(境内保函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总额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
C开展外保内贷业务时需要注意的点: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1.外汇局的核准、登记或备案以及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与跨境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判断脱钩。发生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签了跨境担保合同,但在履约时有可能会出现不符登记、备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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