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局部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 35号)等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试点区域是洋浦经济开发区。
生物制药板块第三条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对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局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海南省分局可按照实需原那么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最高不超过等值500 万美元)借用外债。
第四条按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借用外债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试点区域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除外)。
(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16)虎牢
32号文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证资格。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分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分记录)。
第五条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已借用尚未归还的外债余额占用外债便利化额度。
第六条试点企业按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应向海南省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分记录的承诺、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处于换领期的试点企业可凭相关证书延期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证书延期手续办理完成后,试点企业应及时补交换领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
除书面申请外,其余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试点企业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海南省分局可将其外债便利化额度调减为零。
第八条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
第九条海南省分局负责对本地区外债便利化额度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监测,对银行和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业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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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分局可根据地区国际收支形势及试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实施宏观审慎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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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银行、试点企业未按本指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试点业务的,海南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南省分局可约谈相关主体、向其出具风险提示函。试点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海南省分局可取消其试点资格。诸病源候论
第十一条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来易来去难去由海南省分局负第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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