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崔芝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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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5
杜一楠
【字 号】皖汇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汇发〔2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和各银行机构要深刻认识设立安徽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安徽省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措施对于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升涉外交易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加快推进创新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有力支持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报送上季度辖内自贸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试验区贡献度、辖内自贸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三、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创新政策措施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场主体宣传推介,持续营造健康的外汇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外汇服务水平。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报送上季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宣传、业务办理(服务企业的类型、规模、数量等,业务类型、笔数、金额等)等情况。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蚌埠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商业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反馈。
  附件: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逻辑合理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第七条 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八条 允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九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
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为什么植树是义务  对于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 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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