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实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冲突理论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1)对 2007 6 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2)对 2007 6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 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授权范围
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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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九龙坡区第五人民医院(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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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 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或企业 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 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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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 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 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 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 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 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气液混合器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 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 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 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1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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