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比较——基于银发[2020]330号文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

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比较
——基于银发[2020]330号文实施前后的对比分析
■ 文/李锦涵
梳理并比较分析330号文实施前后,主要资本项目本外币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趋同,有助于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202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简称“330号文”)并于2021年2月4日实施1,对跨境交易人民币的使用推出了五点共十五项具体措施,很多措施消除了跨境交易中原来存在的本外币政策差异,特别是外汇政策比跨境人民币政策更便利的情况,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本文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本项目40项列表及其编号顺序,梳理了330号文实施前后,主要资本项目本外币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趋同情况(见附表),并进行了比较分析。
330号文涉及的资本项目
1.第4项居民在发行股票或有参股性质的其他证券和第28项对内直接投资
330号文实施前,跨境人民币和外汇在资金用途、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资金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资金用途方面:跨境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
品、不得转存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
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可以购买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转存定期
存款。
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方面:非投
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不得
用于境内再投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用外汇资本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再投资,但是接收资金方需
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且需根据投
资币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人民币结
汇待支付账户。
资金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方面:银
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
本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
证明等材料;对于外汇资本金,在确
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管理
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
将资本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
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
性证明材料。
330号文实施后,资金用途方面,
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
贷款、可以购买非投资有价证券的理财
产品、可以转存定期存款;资本金用于
境内再投资方面,非投资类外商投资
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再投
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支付使用真实性审
核方面,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2的
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
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
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
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此资本项下,
跨境人民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已趋同,在
资本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方面,跨境人民
币比外汇还少了被投资企业需开立专用
账户的要求。
2.第23项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金融
信贷
330号文实施前,跨境人民币和外
1六部委还于2021年1月4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甲基丙烯酸丁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
稳外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或“了解客户、
了解业务、尽职审查”
4但此条规定在实际中已不再执行,实际操作中,依
据《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知》(银发〔2017〕9号),人民币对外担保以20%
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Apr42021中国外资
汇在对外放款需满足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外币贷款的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对境内企业本外币对外放款额度和余额实施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
非金融企业对外放款需满足的条件方面:人民币对外放款需满足“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原则上同一笔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等要求,提前还款还需计入企业放款余额;外汇对外放款的文件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对放款人的成立期限3、放款期限、展期限制没有明确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外币贷款的使用范围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向发放外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提供商业贷款,无相应范围限制。
330号文实施后,对外放款需满足的条件方面,境内企业人民币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
外放款余
额,不再叠加额度管理。此资本项下其
他方面,跨境人民币政策和外汇政策仍
然存在较大差异。
3.第24项非居民向居民提供金融
信贷
330号文实施前,跨境人民币和外
汇在外债账户的开立数量、还本付息银
行的规定、资金用途、管理方式等方面
存在较大差异,但本外币短期外债原则
上都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
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外债账户的开立数量和还本付息银
行的规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一笔
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
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外商投资企业
人民币借款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借款
结算银行还本付息;外币外债取消每笔
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限
制,不要求还本付息银行和原借款结算
银行必须是同一家。
资金用途方面:跨境人民币外债不
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
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外币外债及其结汇
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
款、可以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
以转存定期存款。
管理方式方面:人民币外债,均按
发生额管理,人民币外债除首次展期后
的展期计入借款总规模;外币外债,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选择“投注差”模式,
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短期外债(包
括展期)按余额管理。
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方面:银行
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借款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要
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
明等材料;对于外币外债,在确保资
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管理规定
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外
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
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
材料。
330号文实施后,外债账户的开立
数量和还本付息银行的规定方面,境
内企业可就一笔人民币借款开立
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
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
可为企业办理人民币借款还本付
息;资金用途方面,跨境人民币外债
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可以购买
非投资有价证券的理财产品、可以转
存定期存款;支付使用真实性审核方
面,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
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
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
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
收入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此资本
项下,除管理方式方面外,跨境人民
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已趋同。
330号文不涉及的资本项目
4.第25项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
保险和备用信用支持
是否纳入现行外债管理方面:银行
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
理4,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保函
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
标;银行的外币对外担保,属于表外融
资(或有负债),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
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计算。
5.第27项对外直接投资
资金汇出审核方面:使用跨境人
民币时,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
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
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结算业务;使用外
汇时,境内投资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
审核材料。
前期费用方面:使用人民币进行境
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无累计汇出额上
限,只要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3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简称《指引》)第二部分第2.8节“境内机构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原则”的“一、登记”的第1点规定“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该《指引》将对人民币放款人“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要求扩展到了外汇放款人;但该《指引》第二部分第2.8节的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于外汇放款人的注册成立期限均无明确要求。
外汇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6.本外币政策略有差异的证券投资类项目
第3项居民在购买股票或有参股性质的其他证券、第7项居民在购买债券和其他债务性证券、第11项居民在购买货币市场工具、第
15项居民在购买集体投资类证券、
第19项居民在购买衍生工具和其
他工具:
上述5项,如果通过人民币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渠道,人民币资金汇出规
模以实际募资规模为准,并不得超过其
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产品
最大发行规模,无额度审批;如果通过
非人民币的合格投资者渠道,国家外汇
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投
资额度,并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合格投资者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
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
额度。FIC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附表:主要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本外币政策对比表
资本项
目编号资本项目子项对比方面外汇政策跨境人民币政策(330号文实施前)跨境人民币政策(330号文实施后)
4居民在发
行股票或有参
股性质的其他
证券
资金用途方面
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可以购买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转存定期
存款(《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
16号)第四点)
跨境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
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转存一年期以上的定期
存款(《中国人民币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
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
发〔2012〕165号)第十六条)
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可以向关联企业发
放贷款、可以购买非投资有价证券的
理财产品、可以转存定期存款(330
号文第三点第(八)项)
资本金用于境内再
投资方面
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外汇资本
金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
投资,但是接收资金方需办理接收境
内再投资登记,且需根据投资币种开
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或人民币结汇待支
付账户(《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
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
发〔2015〕19号)第四点)
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不得
用于境内再投资(《中国人民币银行关于明
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
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十六条)
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
金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
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330号文第三点第(九)项)
资金支付使用真实
性审核方面
对于外汇资本金,在确保资金使用真
实合规并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前提
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等
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
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
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第一点第(一)项)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要求企业
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外
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
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
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及上
市募集资金调回)在境内的依法合规
使用(330号文第一点第(一)项)
23居民向非居民
提供金融信贷对外放款需满足的
条件方面
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股权关
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关于进一步改
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4〕2号)第四点第
(一)项),对境内企业本外币对外
放款实施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关
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放
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
306号)第五条)
人民币对外放款需满足“放款人应注册成立
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
系”,“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
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原则上同一笔人
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等要求,提前还
款还需计入企业放款余额(《关于进一
体操运动员比赛前
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放款业务有关事
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三条、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人民币对外放款需满足“放款人应注
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
有股权关联关系”,“放款期限原则
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超过5年
(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进行备案”,“原则上同一笔
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等要求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
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
发〔2016〕306号)第三条、第七条、
第八条),境内企业人民币放款
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放款余
额(330号文第三点第(十二)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
本外币贷款的
使用范围方面
向发放外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
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
提供商业贷款,无相应范围限制
(现行《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境
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投资
和其他合作项目(《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
构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1〕255号)第一条)
330号文不涉及此方面,跨境人民币
政策同330号文实施前。
Apr42021中国外资
24非居民向居民
提供金融信贷外债账户的开立数
量和还本付息银行
的规定方面
外币外债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
3个外债专用账户限制(《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
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第七条),不要求还本付息银行和原
借款结算银行必须是同一家。
外商投资企业一笔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
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外
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借款原则上应当通过
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中国人民币银
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
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
十一条)
境内企业可就一笔人民币借款开
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
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
下可为企业办理人民币借款还本
付息(330号文第三点第(十一)项)资金用途方面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
19号)第十六条),外币外债及其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向关联企业
发放贷款、可以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
产品、可以转存定期存款(《关于改
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6〕16号)第四点)
跨境人民币外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
买理财产品、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中国人
民币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
号)第十六条)
跨境人民币外债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
贷款、可以购买非投资有价证券的理
财产品、可以转存定期存款(330号
文第三点第(八)项)
管理方式方面
外币外债,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选择“投
注差”模式,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管理,
短期外债(包括展期)按余额管理。
人民币外债,均按发生额管理,人民币外债
除首次展期后的展期计入借款总规模
(《中国人民币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
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
〔2012〕165号)第十二条)
330号文不涉及此方面,跨境人民币
政策同330号文实施前。
支付使用真实性审
核方面
对于外币外债,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
合规并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导电铝浆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外债等资本项
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
有奖发票
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关
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
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点
第(一)项)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借款资金使
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要求企业提
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外炉火 阅读答案
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第十九条)
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
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
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
(包括跨境融资)在境内的依法合规
使用(330号文第一点第(一)项)
25居民向非居民
提供担保、保
险和备用信用
支持
是否纳入现行外债
管理方面
银行的外币对外担保,属于表外融资
(或有负债),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
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
额计算(《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
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7〕9号)第四条、第五条)
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
知》(银发〔2011〕145号)第六条,但此
2011优酷影视盛典条规定在实际中已不再执行),银行开立人
民币融资性对外保函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
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中国人民银行货政二司
对《关于跨境人民币对外保函相关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2012年7月30日),以
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货政二司关于
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
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的通知(银总部跨境
〔2012〕2号),规定“银行开立人民币融
资性对外保函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
保余额指标”,但此条规定实际中已不再执
行),实际操作中,依据《关于全口径跨境
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17〕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人民币对
外担保以20%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330号文不涉及此方面,跨境人民币
政策同330号文实施前。
27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方面使用外汇时,境内投资人应按规定提
交相关审核材料。
使用跨境人民币时,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
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
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结算业务(《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
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
168号)第四条)
330号文不涉及此方面,跨境人民币
政策同330号文实施前。
前期费用方面
外汇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
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
方投资总额的15%(《关于进一步改
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4〕2号)第三条,《关
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第一条)
人民币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无累计汇出
额上限,只要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号)第七条)
330号文不涉及此方面,跨境人民币
政策同330号文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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