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
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
德阳市实验小学校园网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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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强的医保活水器
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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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
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
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
序言
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而世界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则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个重要特征,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全球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们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全球银行
网络,以追求全球银行利润为经营目标。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跨国银行迅猛发展,大大促进了银行业务的国际化。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跨国银行的发展增大了国际金融风险,给各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管带来了更加复杂的局面。传统豹由银行所在国依本国法实施的监管远远解决不了日益突出的跨国银行经营的安全性问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高速增长,使金融监管难度越来越大。两银行业所具有的特殊公共性和对一国乃至世界经济社会生活安全稳定的特殊影响,决定了对其进行特殊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同时银行业务的国际化,也迫切要求加强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银行监督管理。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也就成为必然。以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代表处为标志。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已经具有了一定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水平,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还有很多环节滞后,监管水平相对较低。所以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大,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将更为迅猛,从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将产生更大的压力。所以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研究和认识,积极促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增强我国金融业的防御力,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有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
鄞州区(一)跨国银行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关于跨国银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及国际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表述,目前流行的说法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引用了i981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份专题研究报告中的关于跨国银行的定义,认为跨国银行是“至少在五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行或拥有其中大部分资本的附属机构”的银行。另一种观点是从机构数量和职能两方面来界定跨国银行,即银行的海外分行至少有6家,海外分行及其予机构的海外金融业务量占总行金融业务总额的25%以上才是跨国银行。以上两种说法均属于狭义的跨国银行定义。1
关于跨国银行的定义,目前权威性的解释是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在《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第三次调查》2中所下的定义,即跨国公司(包括跨国银行)是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不问其社会制度如何,它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经营,各个实体之间通过股权或其他形式具有紧密联系。美国学者查理·W·赫尔特曼认为,只有当银行在不止一个国家建立海外分支机构时,它才是真正的跨国银行。3总而言之,跨国银行必定是在注册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同时设有若干分支机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跨国银行定义。本文中所指的跨国银行就是这种广义的跨国银行。
跨国银行以在一国注册并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为基本特征。其分支机构有多种形式,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予以选择。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巴塞尔条约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将主要的银行海外机构分为三类,即分行、子公司、合资或联营银行。此外,代表处也是跨国银行海外拓展的重要形式。
i、外国银行分行(Branch)
n80
1严骏伟著,‘国际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杜、高等教育出版杜,2001年版,第4页.
2UNCentre
onTransnationMCorporatlon:。TransrmtionalCorporationsinWorldDevelopment.
ThirdSurvey,UN1983
3矗理·w·赫尔特曼著、邱建良等译,<国际银行业——环境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负。
外国银行分行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它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赢接控制。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事东道国法律允许的一切银行业务。
2、外国银行的子公司(BankSubsidiary)
外国银行的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独立于总行的经济实体。总行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定股权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银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全部银行业务。
3、合资或联营银行(JointVentureConsortitim)
合资或联营银行是由不同国籍的几家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在通常情况下,联营银行以国籍不同的银行为股东,但也有的联营银行是由国籍相同的股东银行组成,甚至可以有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参股。联营银行不吸收存款,一般从事某些特定地区和领域的贷款业务,以及提供咨询、企业合并、证券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服务。4
4、外国银行代表处(Representativeoffice)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负责业务联络、收集资讯和进行业务咨询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既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能从事信用证、汇票等业务,其业务与职能极其有限。一般而言,代表处只是跨
国银行进军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前奏,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不具有实质影响。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进行银行实绩统计时,一般不把代表处计算在内。
由于跨国银行的资产、管理、人员及营运皆已国际化,且营业处分散于世界各地,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系在别的主权国家的领土上进行业务活动。这就决定了跨国银行要同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不同国家的监管。
(二)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跨国银行在多国设立机构,故其对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都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母国和东道国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而东
4赵一民主编,《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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