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1.06.25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十大(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政策立场,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犯罪和诱发次
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案,谢彭等贩卖案,陈嘉豪贩卖案,王飞贩卖、制造案,陈国龙等贩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案,林永伟、引诱他人、容留他人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案。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问题、传统与新型危害、网上与网下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组织越狱案
  ——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2.唐志东制造案
  ——纠集多人大量制造,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3.张月东等贩卖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4.谢彭等贩卖案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
  5.陈嘉豪贩卖案
床身  ——利用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
  6.王飞贩卖、制造案
成本利润率  ——将新型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7.陈国龙等贩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8.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9.林永伟、引诱他人、容留他人案
  ——引诱留守女童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杀虎口下载
  10.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案
减温减压  ——因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
 
案例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组织越狱案
 
——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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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奇峰,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2017年1月,被告人李奇峰在缅甸购得甲基片剂(俗称“”),指使同乡李新林、邓文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其共同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事先改装的货车货厢底部夹层内,又雇用秦永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乡刘迎春(另案处理)将上述货车从缅甸偷开入境至云南省沧源县某偏僻处停放,又指使李新林将秦永胜送到该处。秦永胜接取上述藏有的货车后,按照李奇峰书写的车辆行驶路线,驾驶该车前往湖南省,同日17时许途经沧源县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货车夹层内查获甲基片剂38包,共计374544克。
  被告人李奇峰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产生越狱之念,纠集同监室在押人员朱军华、周中(均已另案判刑)参与,并自制塑料锐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奇峰等三人准备越狱,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而未实施。次日17时20分许,三人趁放风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道监区门,欲从送饭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铁门外部上锁而未果,后与值班民警发生打斗,被赶来的武警等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本案
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甲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罪;李奇峰纠集在押人员越狱,其行为又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羁押期间组织同监室在押人员自制工具、挟持管教人员,暴力越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李奇峰在走私、贩卖、运输和组织越狱共同犯罪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奇峰曾因犯非法买卖物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奇峰以走私、贩卖、运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奇峰已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我国主要来自。云南是“金三角”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犯罪多发,是遏制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就是一起购毒、走私入境、境内贩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购毒,指使并伙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将走私入境,雇用司机运往内地,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且其曾因犯非法买卖物品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奇峰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2:唐志东制造案
 
——纠集多人大量制造,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与郭远柏、蔡笃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事宜,唐志东安排郭远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蔡笃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某村的住房作为窝点并人将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笃炜、郭远柏分别纠集黄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笃炜与黄前良、郭城驾车将从唐志东处接取的原料、工具等运至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原料等,安排郭远柏、蔡笃炜、黄前良、郭城制造甲基。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远柏、蔡笃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工序后,与黄前良、郭城离开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窝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8114克、含有甲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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