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26
江苏公路信息网【分 类】其他
正文
 
财经 胡舒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董某豪、吴某洋贩卖、容留他人案
 
——未成年人贩卖、容留他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豪,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吴某洋,男,200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豪与陈某(另案处理)预谋贩卖。同年3月16日,由被告人董某豪出资,陈某购得1480元的,后二人将分装成若干小袋。2019年3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豪与陈某在某市一酒店及周边,先后将上述贩卖给人员李某等人,获得毒资共计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吴某洋明知被告人董某豪贩卖,帮助董某豪将贩卖给人员王某某,获得毒资人民币700元。2019年3月16日至18日期间,董某豪在明知被告人吴某洋、人员刘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二人在其租住的某宾馆房间内吸食。3月18日13时许,民警在该宾馆抓获董某豪、吴某洋及陈某、刘某某等人,并查获吸食所用的透明塑料袋3个及锡纸1条。经对上述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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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苯酚硫酸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豪违反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被告人吴某洋违反法律规定,协助董某豪贩卖甲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罪;董某豪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罪。董某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董某豪在贩卖过程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吴某洋在帮助被告人董某豪贩卖过程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董某豪、吴某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董某豪、吴某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董某豪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洋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毒资28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案例2
 
喻某贩卖一案
 
——零包贩卖新型
  基本案情
代雨映  被告人喻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喻某携带驾驶小汽车从我省A市出发到达B市,分两次向涂某出售所带来的,其中出售“K粉”、“神仙水”各3包,共收取人民币3200元。公安机关抓获喻某后在其衣服口袋及小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K粉”17包、“神仙水”7包,经现场称重,疑似“K粉”17包总重量为4.854克,疑似“神仙水”7包总重量为8.468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国家对管制的法律规定,贩卖含成分的“K粉”及含3,4-亚甲基二氧基-N-甲基和甲硝西冸成分的“神仙水”,其行为已构成贩
卖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喻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
 
田某武贩卖案
 
弗洛伊德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武,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当职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武在我省某市宾馆长期开房,网罗张某、徐某某、柯某(均
已判决,案发时均未成年)等人贩卖。期间田某武来吴某对三人进行管理,田某武将甲基片剂、甲基(俗称“”)及oppo、vivo、华为荣耀专用手机交给吴某,然后按交易额的20%付给吴某提成。在日常管理中,吴某按交易额的10%提成付给柯某、徐某某等人。交易完成后,收取的毒资交给吴某。2016年12月16日至27日,田某武在租住的房屋安排周某明、周某祥、程某(均已判决)贩卖。田某武安排周某明、周某祥、程某每人一天轮流贩卖,每天中午12时到次日12时为一班,利用专用的号与人员联系,田某武每天按照收入的百分之十提成给周某明、程某等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0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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