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思考

“后”暴力犯罪频繁出现 已成治安隐忧
对因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思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17 作者:系统管理员 访问次数:108
   
水电站建设    近年来,因人员特别是吸食人员,吸食过量而产生幻觉,导致发生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因果关系不明显、突发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给公安机关处置带来困难。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人员的动态管控和强制收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主要案例
  1、2010年3月3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在永乐路江苏银行门口,劫持1名女子。后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男子被制服。事后查明,该男子叫胡正忠(男,36岁,住叙丰家园
B区289号702室),1997年开始、,数次被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及判刑。3月2日傍晚,胡吸食后出现幻觉,怀疑有人追杀他,并要杀他全家,3日早上,胡某幻觉越来越严重,称“家中人已被杀光”,拉着其嫂子外出“寻求保护”,行至永乐路一家银行门口时,看见持保安后产生幻觉,突然拔刀劫持其嫂。
  2、2010年1月29日晚6时许,无锡市崇安区野花园82号203室有1名男子(韦波韦,男,24岁,江苏宿迁市泗洪县车门乡朱庄村六组555号)劫持1名怀抱婴儿的老年妇女。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共同部署开展营救工作。在谈判3小时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为确保人质安全,现场指挥部决定抓住战机,实施解救行动。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吸食过“”,前期行为反常,其所作的事情极有可能是吸食所致。
  3、2010年1月17日下午2时许,鸿山镇鸿运苑367号302室居民吴越明(男,1977年9月20日)在家持菜刀砍杀前妻任丽,任丽头部、手部等处多处被砍伤,事后吴越明被抓获,尿检和均呈阳性,经过审查,吴越明砍杀前妻没有任何原因,系吸食致幻所致,吴越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被逮捕。
  4、2009年8月9日,违法嫌疑人宋科伟(男,28岁,江阴人)、陈钰(女,27岁,江阴
人)在无锡市新区锦江苑6号202室网友家中与他人进行“游戏”,由于吸食后产生幻觉,在长江路沿街用砖头砸门被查获。
  二、因产生幻觉导致暴力案件的特点
  (一)危害性大。过量产生幻觉后,其症状类似精神病发作,行为人精神狂躁,举止异常,过分敏感,暴力倾向严重,且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做事完全不计后果,往往会导致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犯罪。
  (二)突发性强。因产生幻觉导致的暴力案件具有很强的突发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  1、案发时间不定。产生幻觉因行为人史、个人体质、所吸食(注射)种类和数量以及当时的精神状况而异,产生幻觉是否会导致行凶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也因行为人性格、经历以及当时周围的环境而定,因此案发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2、案发地点不定。行为人产生幻觉后,可能在地点对身边的家人、朋友产生伤害,也可能四处奔逃,在受到外界实施暴力行为,因此案发地没有目的性和选择性,明显
具有不确定性。
  3、受害人不定。过量会损害神经中枢系统,使正常的神经活动出现紊乱,受妄想心境的影响导致其对周围事物的辨认与控制削弱,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可能是身边的家人也可能是毫无相干的过路人,因此受害人具有不确定性。
  (三)处置难度大。因过量产生幻觉导致的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暴力案件,行为人是在精神暂时异常情况下实施的,案件没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谈判专家谈判或行为人的家人做思想工作都无济于事。此外,由于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同时却又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威胁,这就使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还面临两种巨大的风险:一种是处置不到位,造成人质伤亡。另一种是处置过当,击毙行为人。如何准确把握,对公安机关现场指挥人员的应变能力是一种挑战。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毒部门和各基层派出所要保持对吸、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严治高压态势,从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入手,坚持主动进攻,打团伙、抓毒枭、清毒源,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二)强化对人员的动态管控和强制收戒。基层派出所要将在册人员中的在家人员进行全面疏理,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警组、每一个民警,逐一见底,逐一进行尿检,发现在吸人员,全部强制收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产生幻觉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产生幻觉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受妄想心境的影响导致其对周围事物的辨认与控制削弱,其当时存在精神障碍。但一方面,本身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行为人在知晓后会产生幻觉和胡思乱想等异常表现的情况下,仍不加以控制,因此产生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该严格依照法律予以惩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当前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突出,禁毒形势依然严重,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厂企单位、社区、村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以典型案例对的危害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众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同时,教育广大众,在发现有人行为怪异、语无伦次,可能因产生幻觉并有暴力倾向时,要立即报警,防止精神受到刺激后实施暴力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构成犯罪
需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谈不上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如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本案的焦点也在这里,陈某因为而产生了幻觉,她点燃被子也许确实如她所说是在意志并不清楚的时候实施的行为,那么,这是否会对她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影响呢?
  法院认为,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在并产生幻觉后对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确实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其对当时状态下的行为失去一定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后产生,而对于行为,行为人却是有控制能力的。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陈某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会产生幻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的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杨丹丹)
注射执行死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世界革命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严重危害人体的身心健康,一旦吸食上瘾,基本很难彻底戒掉,而且吸食过量还容易产生幻觉,进而引发寻衅滋事、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为了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幸福,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
致精神障碍 犯罪案件增九成
三军仪仗队朱振华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通讯员/天检宣)今天是国际禁毒日,日前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
根据该院案件受理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案件分析,今年1月至6月,该院受理的后产生精神障碍进而实施放火等犯罪的案件比去年全年激增九成,呈高发态势。
    后产生被害妄想
    今年1月28日晚上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广园客运站开往深圳的客车上吸食之后,出现精神异常,产生被害妄想。当其到达天河客运站时,试图转车回老家陆丰并在路边拦车未果。存在被害妄想的陈某为引来警察“保护”自己,跑到天河客运站对面的加油站,抢夺加油,并用打火机作势点火要挟,要求警察对其进行保护。后经民警劝告,陈某才自动放下加油。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这是吸食发生的典型案例之一。
    据天河区检察院介绍,与神智清醒的人员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实施抢劫、抢夺及盗窃等财产性犯罪不同,后产生精神障碍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吸食、或K粉等后,产生精神障碍,出现被害妄想等精神异常,从而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挟持人质、放火及打砸等犯罪。今年1月至6月,天河区检察院已经受理此类罪案10宗11人,比去年全年(1宗1人)增长了90%。此类
犯罪大多为人员实施的暴力型犯罪,当中包括2宗挟持人质的恶性事件,1宗在公寓内放火烧毁财物,1宗在加油站抢夺加油意图放火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另外还有打砸、抢夺众财物等寻衅滋事、抢夺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
    检察机关分析发现,上述11名犯罪嫌疑人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均存在“精神活性物质(、酒精等)所致精神障碍”,并有显著特点:第一,除一名办理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外,其余均为外来流动人员,租住天河区的出租屋;第二,除一人实施犯罪时年龄为32岁外,其余均为24岁至26岁之间,年龄偏低,且文化层次普遍为初中、小学水平,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第三,4人为长期人员,曾因引发精神障碍被送精神病院或进行戒毒,平时缺乏有效监管。
    据专家介绍,受所致的中枢神经兴奋、致幻和抑制作用的影响,行为人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症状,进而导致行为失控,并有可能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此类犯罪激增,严重危及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建议,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禁贩、禁吸并举,打击与宣传教育
相结合,从根本上消除祸害。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2: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094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吸毒   产生   幻觉   实施   行为人   案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