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段元星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公布日期】2018.11.29
【字 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施行日期】2018.11.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黄镇将军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章 抗震防灾规划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五章 农村抗震设防
  第六章 抗震加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
门审批。
 
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心动心如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
 
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前完成,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文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应当就抗震设防要求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从业要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三章 抗震防灾规划
 
于永利 第十六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和防震减灾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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