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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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字 号】桂政发[2008]34号
【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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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8〕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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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区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
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自治区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区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区直中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办)负责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城乡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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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自治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领导下,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自治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自治区应急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区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自治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办理、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委重大处置工作中的相关文电、会议。
  (四)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汇总、预防预警、应急
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国家授权组织开展有关国际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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