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张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前言  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   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自然法  价值准则  正义平等  道德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在此
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在继承传统自然法观念中的正义和道德良知的基础上又强调法的规则或判例的研究离不开法律价值的介入,法律不仅仅是运用实在法的纯粹逻辑推理,管有逻辑推理会把一个人推死,所以还要有价值判断、理性思考。
在当代,新自然法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
一、一周立波秀2011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一)新自然法学派(或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在广义上来说是19 世纪末以来信奉天主教义的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统称。马里旦是新托马斯主义即新经院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沿袭了托马斯的思想,以宗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是神的戒律,依靠理性与科学阐明基督教世界观的合理性。
赌王戒赌  马里旦还引用了现代资产阶级中的人权和主权等观念,强调抽象的人性和人格,把人权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对自然法及其属性作了新的解释。马里旦人权思想来自于自然法,人权的实现依靠自然法的庇护。他还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人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依靠上帝的权利”即纯粹正义。马里旦将权利分为两类,即人的生存权、自由权等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和结社、言论等实在法规定的权利。马里旦进一步区分“新”“老”人权。“老”权利强调个人自由,“新”权利强调公平工资权和生产、消费方面人的社会权利。马里旦反对国家主权,提倡超民族、超国家的“世界政府”。他的神学自然法反映新人道主义
和人格主义,极大地影响了二战后的西方社会。
  (二)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的代表作。该书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的自然法学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富勒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的关于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理论,他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性”,不能忽略法律的正义。法律不仅仅是工具和手段,还应该有目的作为手段的指导,这个目的就是法律的道德性,它体现了人们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帮助形成整个社会的秩序。法律规范和判例要有道德性的指导,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文字的结合实现了价值和事实的统一。
  富勒把法律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前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是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品德,我理解为现代法中的公序良俗。后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法和义务的道德很相似,而愿望的道德和法无关系,它是人类实现基本愿望后从道德上给人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可能是人力所不及的。富勒进一步把法律分为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外在道德又叫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必须以正义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就好像是现在我国的实体法。另外,人类交往和合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效率、平等、公正等也是人们在制定法律时所要最求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是指法律还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前提,相当于程序法。
  (三)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罗尔斯以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追求平等正义,提出了重要的正义理论。以往的政治家和法学家认为自由比平等优先,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更看重平等问题。他认为自由与平等都很重要,但没有平等的自由只是形式的自由,必须解决平等问题,用正义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罗尔斯把正义看成人们在“无知之幕”背景下选择的结果,正义分为两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强调社会中的基本自由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第二原则是指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如财富、地位需对所有人开发,尤其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开放,让他们公平竞争,这也为后来的法律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无知之幕”的原始状态,人们选择了正义,这是一个人的肉身;进入第二阶段,人们通过立宪,按照正义原则制定宪法,这是一个人的灵魂。第三个阶段是人们通过立法维持资源的分配公平,给不利者提供更多的机会。最后阶段就是执法者应用法律,公民遵守法律。这样人和社会才能高度和谐。
  (四)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德沃金的权利法学抨击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制度优先于权利
而存在的观点,强调公民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 德沃金把平等权提到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高的地位,他认为人人都应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平等观念是个人权利的起源,法律要尊重人,关怀人,不能赋予某些人更多的权利而分配给其他人不平等的机会或利益。这从分体现了资本主义重视人权的思想,可是我国在构建法治社会路上不也正在把人权拿到日程上来吗!
  他提出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或道德权利有别于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伦理和人类的共识,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法律权利是现实中制度规定的,政治权利高于法律权利,人们不但拥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利,甚至可以推翻法律。德沃金还指出,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构成法律。他尤其强调原则的地位,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许多原则都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是道德原则。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他认为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要以道德为权衡的基础,解释法律,作出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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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自然法的特点
新自然法学家对传统自然法观念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正,在沿袭自然法传统的正义、道德在
法律中存在的必然性的观念基础上,对自然法学关注的某些现实社会问题作了新的探索和解释,形成了新自然法区别于传统自然法独有的特。
(一)多元性
1.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并存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坚持人类生存的目的和政治社会的建立要以这个原则为宗旨,这是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独到之处,也使得他的全部学说具有神学彩。与之同时存在的世俗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神法,而是立足与自然法所特有的道德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原则。回顾以往的自然法学派,古希腊先哲们把自然法看作是自然理性的体现,中世纪神学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制度和法律规则源于人的理性,他们的学说体系单一又明确。而新自然法学中既有神学的自然法,也有非神学的世俗自然法,两种观念看似有着实质的不同,却又被化为同一法学派,这是与以往那些自然法学派的明显不同。
  2.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自然法的原则可以分为若干类,虽然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都是新自然法学家,但他们学说立足的自然法的原则不同。富勒重视法律与
道德的一致性,法律具有道德性,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必须遵守的原则,治理人类行为的道德是法律是制定、适用和解释等程序的法治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正义原则均衡了社会分工中的利益,分配了社会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德沃金把权利学说尤其是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强调平等至高无上的地位。各个新自然法学家的侧重点不同使得自然法学派具有多元的特点,有别于以往的自然法学沿着一条路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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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社会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结合不可否认,自然法有着强烈的主观性与模糊性,而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公共生活,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紧密,自然法被实证主义等法学派看作是毫无根据的观点,受到猛烈的抨击。新自然法学已不能像传统自然法那样侧重于强调形式意义,不能仅仅具有抽象的、普遍的意义,需要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融合和借鉴中发展,从而转向对自然法的实体正义的研究,使它与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具体情况结合。“富勒的八项标准着眼于法律本身的形态特征。这种研究和他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看作受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影响的结果。这就是现代自然法学综合化的趋势。”罗尔斯把正义原则在现实中的体现分为立宪、立法、执法、守法四个发展阶段,解决了特点问题,把正义原则从抽象转为具体。德沃金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依据
原则作出判决,还可以依据道德与政治制度的结合解释法律。
  新自然法学家们纷纷在道德、正义等自然法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了实体性规则和制度。新自然法在与实证主义法学等学科的联系反思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把自然法的理念渗透到所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也使得自然法离不开实体规范而存在,自然法理念的实现需要实体规范的支撑。这表明了新自然法的实证主义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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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变性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进行修正,尽管自然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高度概括性,但自然法不应该仅仅强调某种“一般最高原则”,自然法具有可变性,它的具体内容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新自然法学家提出了“相对的自然法”的概念,世界秩序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寻求具体的自然法。德国的法学家H •印吉斯哈曾十分精确地将相对自然法概括为“现在,在这里的自然法……”,“现在”讲的是时间性,“在这里”讲的是空间性。这两个限定体现了自然法的可变性。新自然法对自然法的价值追求赋予了新的定义,自然法既有永恒不变的价值如正义,它同时又有随着形势变化的暂时、具体的内容,可以说,新自然法学家采取了前所未有的精细和复杂的研究方式,是对自然法价值探索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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