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祺斋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

五祺斋西⽅⾃然法思想的演变
在西⽅法律思想的漫长历史中,⾃然法思想总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提出并引起关注,它构成了西⽅法治传统的内在动⼒,是西⽅法学史的内在线索。因此,对⾃然法思想的梳理有助于探求西⽅法治变迁的基本⾛向。
⾃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古希腊的⾃然法思想乃是⼀种⾃然主义的思想。在当时,许多思想家认为,城邦的产⽣是⼀个有机发展⾃然形成的过程,万物总是在⾃然形成的过程中臻于完善。因此,⼈应当遵守⾃然法则,随“⾃然”⽽⽣活。虽然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乎没有⼈专门阐述过完整的⾃然法思想,但我们依旧能通过他们对政治和伦理的论述,获得⼀些具有⾃然法⾊彩的思想。
寂寞人⾄为显著者,如亚⾥⼠多德在其著名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正义有两种,⼀种是⾃然正义,⼀种是约定正义。⾃然正义在任何地⽅都有相同的效⼒,⽐如⽕在希腊和波斯都是以同样的⽅式燃烧的;⽽约定的正义则纯粹基于规定,如赎⾦数量的多少等。不难看出,古希腊的⾃然法与⾃然法则基本相通,并没有抽象的道德内涵,具有明显的⾃然主义⾊彩。
也许由于学术旨趣或⽣活哲学不同,在古代罗马,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探讨⾃然法思想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作为⼀名哲学家,西塞罗认为,⾃然法是最⾼的理性,是⼀切⼈和动物都⼀体遵循的⾃然本性,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永恒
家,西塞罗认为,⾃然法是最⾼的理性,是⼀切⼈和动物都⼀体遵循的⾃然本性,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永恒法,邪恶的法律决不是“法律”。西塞罗充满神学⾊彩的论证构筑了⾼级法和实定法的⼆元结构,为中世纪神学⾃然法提供了框架。
⽽古罗马法学家们⼀般不这样认为,他们对于“⾃然”的理解具有世俗和实践的⾊彩,更为关注在具体法律情境下那些不证⾃明的规则,如实际上不能履⾏的契约⽆效、精神病⼈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等等。罗马法学家这种实践的⾃然法观点来源于罗马⼈与外国⼈之间交往的具体法律实践,这从万民法产⽣的过程可以看出。因此,在罗马法学家的⼼⽬中,万民法⼏乎等同于⾃然法。
中世纪的⾃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从⽽具有斯多葛哲学的痕迹。我们知道,西塞罗提倡的是⼀种理
朴泰俊
性可以获致的⾃然法,它来源于⼀种抽象的⾮⼈格的神。中世纪神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将具体的上帝嵌⼊⾃然法体系,这个⽬标最后被伟⼤的托马斯·阿奎那巧妙实现。他吸收了亚⾥⼠多德神是万物存在的最后动因的观念,将上帝以永恒法的形象作为万物存在的第⼀动因,位于阿奎那精⼼设计的⾃然法等级结构的顶端,即,永恒法、⾃然法、⼈定法和神法。由此,后位的各种法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源于永恒的上帝。⽽⾃然法被认为是⼈的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成为连接上帝和⼈的桥梁。实定法须从⾃然法的规定出发来处理具体情境下的问题。
中世纪后期,神学⾃然法经历了⼀个重要的转向。在回答⼈的理性是如何认识⾃然法时,后经院主义哲学家费尔南多别出⼼裁地指出,虽然⾃然法的正当性来源于上帝,但是,⼈类是通过上帝已然先赋予⼈的理性能⼒来认识⾃然法的。这便产⽣了⼀个极其巧妙和重⼤的转向:即上帝并不明确提出善恶的本体,⽽是通过赋予⼈的先天理性来引导⼈认识善恶。这导致在当时许多⼈的⼼⽬中,若某物符合或违背⾃然法,往往认为该事物符合或违背理性。从此,⾃然法学说开始去掉了神学的标签,披上了理性的外⾐,⾃然法因此成为了理性法。这开启了⾃然法的世俗化的历程,并为法学理论的世俗化奠定了基础。
⼗七世纪以后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形⽽上学时代。⾃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益
世俗化。在当时许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然法和理性,公平、正义等词汇⼏乎可以混⽤。洛克就曾直接指出,“理性就是⾃然法”,这种观点在格⽼修斯、普芬道夫等⼈的著作中亦可见到。在这个历史时期,⾃然法思想开始形⽽上学化,成为评判世俗法律的⾼级法,为启蒙思想家批判封建专制提供了强⼤思想武器。
我和姑姑引⼈注⽬的是,在17世纪也出现了拒绝⾃然法作为⾼级法地位的思想,著名的培根曾在《新⼤西岛》中指出:法律其实纯粹是⼈类功利考虑的产物,并不要与所谓的⾼级法相契合。这种思想以不同的形式在霍布斯和斯宾若沙的著作中也有体现。它⾸次提出了法律的⽬的仅仅在于⼈的功利,⽽⾮契合⾃然法。这样,⼈的利益甚⾄权利逐渐进⼊⾃然法的核⼼。
另⼀件事情也促成了这种变化,即,随着基督教会迫害异教徒的活动⽇益残酷,许多法学家开始探讨异教徒的⾃然权利能否被剥夺的问题,并得出异教徒也应当具有⼀些不可剥夺的⾃然权利。虽然,不同的启蒙思想家对⾃然权利的理解不同,不可否认的是,⾃此以后,天赋权利或⾃然权利代替了⾃然法成为思想家们关⼼的中⼼,后来转化成基本权利进⼊到西⽅⽴宪主义语境之中。
⼗⼋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或实证主义逐渐兴起,开启了对⾃然法学说和⾃然权利的激烈批判。其中
最为有⼒的是休谟,这位机智的哲学家通过精⼼的论证,证明所谓⼈只不过是动机和经验的产物,根本没有什么⾃然法。⽽且,旅⾏的流⾏和科学主义的兴起,亦使⼈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并不是普适的,恰恰是因地⽽异的、可变的。这种相对主义法律观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流⾏和科学主义的兴起,亦使⼈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并不是普适的,恰恰是因地⽽异的、可变的。这种相对主义法律观引发了⼈们对决定法律的各种因素的关注,⽐较法、⼈类学、⼼理学逐渐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维度。这在维科、伏尔泰和孟德斯鸠的著作中表现尤甚。
希洛人
与此同时,⾃然权利亦遭遇到了批判。在许多批判⾃然权利的思想家中,边沁最为突出,他甚⾄激烈地指出:“⾃然权利就是胡⾔乱语,是理论上的扯淡”。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然法思想逐渐淡出各种法学理论,历史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乃⾄社会法学派逐渐粉墨登场,各领风骚,其中以实证主义法学最为流⾏,以⾄最终导致了众所周知的惨痛后果。
值得庆幸的是,惨痛的“⼆战”为⾃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在反思席卷全球的残酷战争过程中,⼈们对“恶法⾮法”等论题进⾏了⼴泛探讨与争鸣。兼之,社会中种种不平等和不公的加深,亦激发了法学家们对冷落已久的⾃然法的强烈关注,其中以富勒、德沃⾦、罗尔斯等为代表的⾃然法学派法学家们在各种论战或论著中,逐渐建构了新的⾃然法理论,个⼈权利和法律的德性重新得到⼈类较为⼴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当今世界政治与法律的价值重⼼。⾃此,⾃然法思想继续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着⽣⽣不息的活⼒。
>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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