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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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天宇
阳光路上情满怀在法学基础这堂课上,我简单地读了一下罗纳德·德沃金出版的《法律帝国》一书,限于时间仓促,所以读得较为简单,有点囫囵吞枣的感觉,不过还是觉得受益颇多
罗广寨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我们的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整个法律时间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佳论证之中。”这里的“阐释”即“解释”,不是对字面进行简单解释,也不是通常意义的司法、行政解释中所说的“解释”,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是“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是存在于“最妥善的叙述之中”,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论,主张法律价值的理论。因为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德沃金主张政治道德责任是法律解释的前提。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规则性原则。道德原则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但它们也不在法律之外,它们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法官进行判决、解释法律时,应从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出最好的论证,作为整个政治
制度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那种解释。他把这称为解释法律时的道德要求。德沃金认为,法律不只是规则,它是规则、原则、政策的结合。作为法律规则的这些原则,不是源于立法,也不是来源于法院的特定决定,而是来源于相当长时间的职业和公众正当意识中。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他将法律概念称为“整体性的法律”,强调法律不是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公平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成员。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一方面是方法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判定出在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我一体的法律;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待法律。由此得出法律是阐释性概念的结论。   
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一是惯例主义,即法官依靠法规和先例来解决争端,即使这些法律和先例对于他们所受理的特别争端来说未必很适合。二是实用主义,即法官着眼于改善社会的未来作出判决,而不去考虑是否与过去一致。这两种观点都是德沃金反对的。他主张道德完整性,即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有一致性,但不像惯例主义那样仅仅是为了预测性和程序上的公正,而是为了保证公民间的平等,使社会更加纯真,并改善
行使政治权力的道德根据。
法律解释要通过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法官必须搞清楚,他要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适合”其他法官过去的判决,是否在总体上符合法律、宪法和法律实践。第二阶段是是否能证明裁决是对法律的最佳解释,在这一阶段,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要借助政治道德。法官不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谨慎,必须既考虑到当前的政策需要,也要考虑到以往的政治道德原则,不能听任法官任意专横,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官对法律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不能作出与立法本义相悖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的正确、恰当的解释,体现法律应当体现的整体性。此“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标准的制定和理解看做是正确叙述一个正义和公平的体系,而体现政治美德、政治理想,才是最高的法律原则。;
联系实际,虽然这本书出版很早,确也可以和我们社会的现状有所关系。目前,我国正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有待逐步完善。因此吸收、借鉴国外有利的法学观点,有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德沃金的一些法学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司法活动,特别是在民商法律的审判实践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
裁量权。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依照法律原则处理案件,以达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自觉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性。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严及国家法律的权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1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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