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制度之总统制与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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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二大班 包广业  201004063
摘要: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 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 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1.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2.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半总统制
1,总统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
2,总统享有相当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权力;
3,同时存在看总理和内阁:履行行政职权,并受议会信任票的制的。
关键词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民主
在本世界70年代,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刮起了民主化的浪潮。南欧,拉美,东亚、东欧和前苏联,以及南非先后不一的进行了制度改革。而总统制和议会制便是这些制度改革下的主要产物。而总统制与议会制以及其他制度在巩固民主方面有何优劣呢?
本世纪初的政治学,十分注重制度的描述与分析;但五十年代以后,政治界发生了所谓行为主义革命①,由此兴起了对政治行为(冲突、联盟、投票)的研究。直至八十年代中期新制度主义的兴起:才恢复了政治学对制度类型的传统关注。在此阶段中,西方政治学(以美国政治学的发展为最)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
有很多方式可以划分民主制度的类型。从政党制度上可划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及多党制;从投票制度上可划分为单一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等等。自此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划分民主制度,即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两大类。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 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 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3.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4.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可是由于政治掺杂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现实生活中的民主制度不如上述理想类型那么纯粹。而出现了半总统制等混合类型。
半总统制
4,总统由公众直接选举产生;
5,总统享有相当的立法和其它政治权力;
6,同时存在看总理和内阁:履行行政职权,并受议会信任票的制的。
很多政治学家认为议会制是新近民主化国家的适当选择。他们认为,议会制比总统制更有利于导向稳定的民主。其原因是总统制有如下基本弱点。
固定任期的刚性(一选四年或六年不变。相反,在议会制下,总理可以随时被议会多数党所换)
日晕是怎么回事合法性二元化(由于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即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
合法性二元化具体来说就是当总统和国会多数发生分歧时,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更代表民意。此外合法性二元化的另一弊病,是容易造成总统在事实上的专权。,而半总统制在此便涉及两个二元合法性:一方面是总统制下的立法与行政首脑的二元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行政首脑机构之内的二元合法性一一一即总统与总理的二元合法性。在半总统制中,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该体制实与总统制无别;但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正如法国总统密特朗1
986年不得不任命希拉克组成反对党政府一样。这样,半总统制实际上缓和了总统制的任期固定刚性的缺点。
当然,反对半总统制、支持议会制的人,认为总统与总理之间的二元合法性将造成所谓“同居的危机”。他们认为,密特朗与希拉克之间相互拆台:结果甚么也做不成。支持半总统制的人反驳道,这种行政首脑机构内的合法性二元化,可以通过给总统诉诸全民公决②的权力来解决。例如,法国戴高乐总统于1961年不顾议会反对,诉诸全民公决,通过了在阿尔及利亚建立临时政府的决定。此后,在1961年至1969年间,戴高乐6次诉诸全民公决,直至第6次公决结果反对戴高乐的决定:他才被迫辞职。
另一种解决行政首脑机构内合法性二元化的途径,是给予总统通过行政命令而立法③的权力。德国1919至1933年间的魏玛共和国,是半总统制体制,Hindenburg总统常用行政命令立法,而绕开与议会的冲突。
具有零和博弈(一方全胜意味着另一方全败)的特点。
总统制在选举时存在零和博弈的特点。相反,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一方胜不意味
着其他方全败)的特点。其中林兹解释道:「虽然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党的绝对多数,但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得到不同程度的议席。权力分庭和结盟是相当普遍的。」(林兹,1992)这就使得败方不至于全败而走到民主体制之外去。这一议会制优点根本上还是来自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相互依赖:因为在议会制下,最高行政首脑必须得到立法机构中多数的信任才能生存,故其必须寻求多数支持和结盟,这就造成了各方的非零和博弈。即使行政首脑在议会制下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他或她可以通过宪法手段来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而不会出现总统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
除议会制外,另外一些政治学家主张总统制,其具有议会制所不具备的下述优点,从而更适于民主转型中的制度选择。
事后可追究性事前可辨识性
主张总统制优越的学者认为,民主政体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选民对行政首脑的事后可追究性,选民在总统制下比在议会制下更具有对行政首脑的事后可追究性。这是因为总统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议会制下两次大选之间行政首脑经常更换,从而使选民有明确的事后追究对象,同时,总统制下的立法机构议员,由于有与行政首脑的相互独立性,也比在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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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容易被选民事后追究事前辨识。与事后可追究性相平行,选民在总统制下对于行政首脑有较大的事前可辨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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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民主性
支持总统制的另一个论点,是强调它具有比议会制更大的民主性。其原因是,在总统制下基层众有可能越过局部地域性的代表,直接选择行政首长。如果像在议会制下那样,民众只能通过其代表间接选择行政长官,则很难避免中间层代表的保守性,从而基层民众的意愿往往不能够上达到行政机构
由于总统有固定任期,支持总统制者就认为总统可以充当不同政党冲突的仲裁人角,持这种意见的人推论,既然总统任期固定:他往往到时不得不让步妥协。
总之,与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固定任期刚性选举零和性相对,议会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任期灵活性选举非零和性。而相对的总统制也具有议会制所不具有的事后可追究性事前可辨识性以及更大的民主性
除总统制与议会制外还存在着半总统制,严格说来,半总统制是介于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
方块电阻的制度类型。
支持半总统制的人认为,对于总统制中出现的行政首脑机构内的二元合法性问题,可以通过诸如全民公决、总统行政命令立法权等安排来解决。(见合法二元性的分析)在此问题解决之后,行政机构内的二元合法性反而帮助缓和了总统制下选举零和性的困难:因为零和选举是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二元合法性所造成,当行政之内出现二元合法」时,零和选举就不复存在了。在这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是集总统制和议会制优点于一身的一种制度类型。
行为主义革命二战结束后,沉寂已久的政治论坛重新活跃起来,一些政治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在反思传统的政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许多有关政治研究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方法。战后十几年中,这些反思与创新逐渐会继成了西方政治思想领域内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变革,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行为主义革命”。
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它是民主国家实行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选民通过直接投票的方式,对相关议题表达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进行表决,然后根据表决结果达成决策的一种制度。它是人民自决权实施的一种特定程序选择,
属于民主宪政的范畴。从性质上讲,它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修正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认为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
参考文献
1.钱端升:《钱端升学术著作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1991年版。
2.崔之元:《总统制、会议制及其他》,经济观察,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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