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高仙芝(1)海上保险是⼀种最古⽼的保险,近代保险⾸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带就有了⼴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为众,众⼈为⼀。”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在外急需⽤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所借款项⽆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于⼀般借款利息,其⾼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贷款⼈以及⽤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保险⼈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了世界上第⼀份
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利的⽐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是取道⼤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从外国商⼈⼿⾥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拍卖船舶的⼴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的队伍⽇益壮⼤,影响不断扩⼤。1774年,劳合社迁⾄皇家交易所,但仍沿⽤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个正式的团体,从⽽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被称为劳合社船舶和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和沿⽤。1911年的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切保险业务。
(2)⽕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灾保险制度。⽕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了⽕灾合作社,⾄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了⽕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灾保险局。但真正意义上的⽕灾保险是在伦敦⼤⽕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2⽇,伦敦城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砾,占伦敦⾯积的83.26%,13 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流离失所,⽆家可归。次年⽛医巴蓬独资设⽴营业处,办理住宅⽕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家4万英镑资本⾦的⽕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这种差别费率被沿⽤⾄今,因⽽巴蓬被称为“现代⽕灾保险之⽗”。
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了伦敦保险⼈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现存最古⽼的保险公司之⼀。
(3)⼈⾝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贩⼦把运往美洲的⾮洲奴⾪当做货物进⾏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利银⾏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合养⽼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
实⾏。佟蒂法规定每⼈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分成若⼲体,对年龄⾼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体的⽣存者,如该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给付。
英国的数学家、天⽂学家埃蒙德· 哈雷,在1693年以西⾥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张⽣命表——哈雷⽣命表,精确表⽰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普森根据哈雷的⽣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促进了⼈⾝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设⽴的⼈⾝保险组织。
(4)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责任保险是对⽆辜受害⼈的⼀种经济保障。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1870年,建筑⼯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第⼆次世界⼤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
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5)再保险的产⽣与发展。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了对在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当时,⼀家叫格斯特·克鲁丽杰的保险⼈,承保⾃意⼤利那亚到荷兰斯卢丝之间的航程,并将其中的⼀段经凯的斯⾄斯卢丝之间的航程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这是再保险的开始。17世纪初,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六曾公布法令,规定“保险⼈可以将⾃⼰承保的保险业务向他⼈进⾏再保险”。18世纪,荷兰⿅特丹的保险公司1720年将承保到西印度的海上保险向伦敦市场再保险,丹麦的皇家特许海上保险公司1726年成⽴后从事再保险,德国1731年汉堡法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贝尔堡法律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随着保险形式多样化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逐渐出现了专业再保险公司,推动了再保险的发展。
2.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我国保险起步较晚,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旧中国保险业。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的⼊侵⽽传⼊的。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的向亚洲扩张,在⼴州开设了第⼀家保险机构,成⽴“谏当保安⾏”或“⼴州保险会社”,主要经文件共享
推敲教学设计营海上保险业务,1841年总公司迁往中国⾹港。1835年,在⾹港设⽴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并在⼴州设⽴了分⽀机构。其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均在上海设⽴了分公司。1887年,“怡和洋⾏”在上海设⽴了保险部。到20世纪前,旧中国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
1865年5⽉25⽇,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成⽴,这是我国第⼀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垄断的局⾯,标志着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1875年12⽉,李鸿章授意轮船招商局集资20万银两在上海创办了我国第⼀家规模较⼤的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1876年在保险招商局开办⼀年业务的基础上,⼜集股本25万两设⽴了仁和保险公司。1885年保险招商局被改组为业务独⽴的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有股本归银100万两,其业务范围也从上海转向内地,承办各种⽔险及⽕灾保险业务。1905年黎元洪等官僚资本⾃办的“华安合⼈寿保险公司”是中国第⼀家⼈寿保险公司。其后,我国民族保险业得到了⼀定的发展。从1865年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第⼀家中国⼈⾃⼰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险⼯会,⽤以抗衡洋商的“上海⽕险⼯会”。1912—1925年成⽴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19家。在此期间,民族保险的数量有了很⼤的增加,20世纪20—30年代,有30多家民资保险公司宣告成⽴,⾄1935年增⾄48家。据统计,到1949年5⽉,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得到了⼀定的发展。1933年6⽉在上海成⽴了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家由华商组成的商联合保险股份公司开始再保险业务。抗⽇战争期间,由于和外商的分保关系中断,⼜不愿意与⽇本的保险公司合作,民族保险公司先后成⽴了久联、太平、⼤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抗⽇战争胜利后,民族再保险业务主要有“中央信托局”、“中国再保险公司”、“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外商垄断,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留额低,保费⼤量外流。
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法律⽅⾯,也得到了⼀定的发展。1929年12⽉30⽇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保险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1935年5⽉10⽇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寿保险法》,其后,1937年1⽉11⽇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法》,除《简易⼈寿保险法》,其他法规均未得到实施。
1949年10⽉1⽇前,中国保险业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保险业起伏较⼤,为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和保险监管体系。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洋商保险同业公会,垄断了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等制定,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虽然也组织了华商同业公会,但由于⼒量弱⼩,只能处于被⽀配地位。
偷车贼2>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2)新中国保险业。1949年10⽉,中华⼈民共和国成⽴,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新中国
纪录片 华尔街
成⽴的50年间,中国保险事业⼏经波折,经历了四起三落的坎坷历程:从中国⼈民保险公司成⽴到1952年的⼤发展,1953年停办农业保险、整顿城市业务;1954年恢复农村保险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落;1964年保险升格,⼤⼒发展国外业务,1966年开始“⽂化*”中⼏乎停办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事业进⼊⼀个新时期。
1949年10⽉1⽇后,⼀⽅⾯,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业及保险市场,接管了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并批准⼀部分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当时登记复业的有104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4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49年6⽉20⽇,中国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统⼀办理对外分保。另⼀⽅⾯,1949年10⽉20⽇经中央⼈民政府批准成⽴了中国⼈民保险公司,这是中华⼈民共和国成⽴后设⽴的第⼀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1952年年底已在全国设⽴了1300多个分⽀机构。1952年,中华⼈民保险公司由中国⼈民银⾏领导改为财政部领导。⾄此,我国国营保险公司垄断的独⽴保险市场开始形成。1958年年底,全国设有保险机构600多个,保险职⼯近5万⼈。⽬前,我国保险业逐步⾛向成熟和完善。
1)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竞争格局。1985年3⽉3⽇,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1986年,中国⼈民银⾏⾸先批准设⽴了新疆⽣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2002年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产建设兵团内不得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着中国⼈民保险公司经营的局⾯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及其分⽀机构开始设⽴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
础上组建成⽴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接着,1986年深圳成⽴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进⼊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进⼊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渐进⼊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截⾄2006年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 110家。保险公司中,外资公司占了41家,来⾃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了195家代表处。
2)保险中介⼈制度初步形成。随着保险市场趋于成熟,保险中介⼈制度也逐步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共同组成了保险中介体系。从1986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各种保险中介⼈。保险代理⼈是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种中介⼈,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寿险营销机制的引⼊,使我国寿险市场的营销员制(寿险个⼈代理制)得以迅速发展。1996年开始,为提⾼代理⼈素质,规范代理⼈⾏为,保险监督机关组织了“全国代理⼈资格考试”。此外,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了10余家地⽅性的保险经纪公司。英国奇威克保险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是开办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1999年开始举⾏全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为保险经纪⼈制度的建⽴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另外,保险公估公司、精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出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已具雏形。
3)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保险险种来说,包括信⽤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超过了千个险种。就其业务发展规模⽽⾔,保费收⼊连年增加,同⽐增长⼤多在20%以上,远远⾼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期速度。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2006年我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5 641.44亿元,同⽐增长14.4%。其中,⼈⾝险保费收⼊为4 132.01亿元,同⽐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1 509.43亿元,同⽐增长22.7%。截⾄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年初增加2 730.7亿元。
4)保险市场监管逐步⾛向规范化。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建⽴及保险业务的发展,⼀个政府监管为主、⾏业⾃律为辅的市场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地建⽴和完善。1985年3⽉3⽇颁布的《保险业管理暂⾏条例》是新中国成⽴以来第⼀部保险业的法规。1989年2⽉16⽇,针对当时保险市场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整顿保险秩序的措施和办法。1992年中国⼈民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规定》,同年9⽉公布了《上海外资管理保险
机构暂⾏管理办法》;1995年6⽉全国⼈民代表⼤会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2⽉中国⼈民银⾏公布了《保险代理⼈管理暂⾏规定》;1997年11⽉中国⼈民银⾏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管理暂⾏规定》(试⾏);1992年2⽉中国⼈民银⾏公布了《保险经纪⼈管理规定》(试⾏);1999年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公布了《保险机构⾼级管理⼈员任职资格暂⾏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修订并公布该规定;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管理规定》(试⾏),
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
布,2002年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4年5⽉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10⽉28⽇九届全国⼈⼤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的法律法规体系。1998年11⽉18⽇我国成⽴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取代中国⼈民银⾏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各省、市、⾃治区等设⽴保监会分设机构,从⽽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1994年上海市保险⾏业协会相继成⽴,2000年11⽉16⽇,中国保险⾏业协会在北京成⽴,在成⽴⼤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业公约》。这是我国保险⾏业⾃律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迈向规范和竞争有序的重要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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