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券商、保险、银行资管业务的区别

【基金、券商、保险、银行资管业务的区别】
何谓资管?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 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 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 进行投资 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 ,谓之资管产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
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据统计,截至2013年3季度末,券商资管规模达到3.89 万亿元,目前规模已近4万亿,有强势超越信托之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护理安全彩透水混凝土施工工艺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
竞争力;审批制,审批流程长,效率不高。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5.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痄腮散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
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xiaoeni【资管各通道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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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
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 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来源: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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