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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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付余楠楠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tronatic motion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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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组织结构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特设立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湖南省设立的专项科学基金,资助湖南省内的优秀青年学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湖南省财政拨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01月01日至01月10日申报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应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
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必须是湖南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骨干[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一、二位)者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二位)
  (3)获博士学位或国外学习、访问一年以上归国科研人员(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或学历证书,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的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必须主持过国家级科技项目;
  (四)年龄必须是40周岁以下;且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同时有两名
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推荐;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对遴选出的人选,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省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评审组评审、异议期公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付余楠楠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基金办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同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三位专家有效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提交评审组进行评审。提交评审的人选与规定指标之比不低于130%。评审组评审采用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制。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
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到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制度,评审组推荐的资助候选人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对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定。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求撰写研究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中止对其资助并通报。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此外,在资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的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结束后的三年内,省基金办和获资助者依托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办提出中止资助报告。省基金办审查后核准,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省基金办调查核实后,以撤消对其资助,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办公室负责解释。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0:5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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