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03
∙【字 号】京科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人民教育出版社
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8〕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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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
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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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
理疗科第四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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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
(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第六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北京杰青项目:
(一)当年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研究类项目的;
(二)正在承担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研究类项目的;
(三)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五)教育部长江学者;
(六)北京学者计划入选者及首都地区领军人才、北京杰青项目获得者;
(七)国家或北京市其他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七条 申请人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与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境)外杰出科技人才来京从事研究工作。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研究期限内双方互访累计在12个月(含)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北京杰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及国(境)外合作者作为北京杰青项目的研究骨干,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研究骨干人数不得超过5人,且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读研究生可参与项目研究,但不作为研究骨干。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通知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的研究内容应未获国家、北京市等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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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基金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基金办负责北京杰青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评审程序为初步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