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2.0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v),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faxingbu@v。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附件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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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渝安集团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公司股东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适用本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履行本办法中发行人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发行承销制度规则,建立对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过程监管情况。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监管,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对承销商、网下投资者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证券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证券的定价方式。
阿尔比派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合成氨变换工段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得直接定价。
  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还不得超过发行人市场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询价。上述询价对象统称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
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具体适用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
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最高报价剔除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四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十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四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二十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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