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咨询合同模板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咨询人: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烟台永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与咨询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对仙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竣工结算审查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人应在接到完整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对提交的工作成果或建议,须同时提供给委托人,并提供充分的依据或做出合理解释。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狗电影网站第五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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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失恋的痛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美与丑的剧本第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赔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
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工作联络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职权并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和更换对委托人代表的委派,撤回和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
第二十四条咨询人须按本合同的承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投入人员,投入的人员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需明确具体职责和分工,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应保证参与本合同咨询人员的相对稳定,咨询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必须事前提出具备同等资历或更高的人员更换,提前7天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李万疆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人员不称职时,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该岗位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委托人确认。若咨询人对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委托人仍然要求更换,则咨询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第二十七条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增加合适的专业人员,直到委托人认为满足工作所需为止,否则,委托人有权扣减咨询人的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无论何种原因,由于咨询人更换或调整人员引起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身承担。
其他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蛹草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8: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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