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南京栖霞区疫情【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青年影评
【公布日期】2006.11.03
【文 号】银发[2006]384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美图天下  (银发[2006]38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各银行的大力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完成了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建设推广。小额支付系统可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满足了社会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需要,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支付清算和业务创新的安全高效的公共平台。为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有效改善社会公共支付环境,现就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组织和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强业务组织和宣传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的重要措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业务的组织和宣传,以进一步推动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发展,支持各银行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拓展和创新业务;要从社会经济活动的支付需求出发,结合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特点,
全面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知识,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一线业务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向开户单位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小额支付系统新业务推广工作
  小额支付系统中普通借记、普通贷记、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和信息服务等五类基本业务已经开通,支票圈存业务已在天津、海南和甘肃3省(市)试点。按照业务推广计划,人民银行将于2006年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支票截留业务在甘肃省的试点、通存通兑业务在山东省的试点和清算组织集中代收付业务在陕西省的试点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做好小额支付系统新业务的推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拟推广的业务种类,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在辖内组织实施。
  三、完善合同(协议)数据库,提高定期借记业务处理效率
  合同(协议)数据库的建立是付款银行准确高效处理定期借记业务的基础,是银行确认付款
和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业务处理要求,制订和完善辖内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编码标准,组织各银行在其前端系统开发建设合同(协议)数据库,督促各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的规范、入库和维护工作。合同(协议)号可以是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扣款的授权书号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数据库的建立,并协调开户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协议)号的入库工作。
  四、做好银企接口开发,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做好银行与开户单位业务处理系统的接口开发,是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在办理定期借(贷)记等批量业务时,仍采取向开户银行提交纸基凭证的传统方式,银行需逐笔录入纸基凭证信息,再转化为小额支付系统电子支付指令,手续繁琐,效率较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特点,协调业务量大的开户单位,开发银企之间业务处理系统的接口,企业采取磁介质或联机方式向开户银行提交业务数据,实现业务数据传递的电子化处理。
呼和浩特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五、改革发票传递方式,方便收费单位业务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公用事业收费等业务的纸基凭证在收款银行截留,收费发票不能同步传送。由于付款单位需要依据收费发票和开户银行的扣款回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必须妥善解决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公用事业收费类业务的收费发票传递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协调各银行机构和收费单位,选择简便、及时、经济的收费发票传递方式。收费单位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传递收费发票,也可以由其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渠道传递收费发票。针对公用事业收费类业务电子化处理的特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与本地税务管理部门协调,确认由银行出具扣款回单替代收费发票的法律地位,便利收、付款单位的业务处理。
  六、取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纸基传递,防范操作风险
  目前,部分城市的公用事业费及公益性收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跨行费用的收取需通过票据交换所将纸质凭证传递至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核,业务环节多,处理效率低,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2007年7月1日前取消辖内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纸基传递处理方式,相关业务一律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办理。
  七、自然淘汰同城清算系统
  各地的同城清算系统对改进地方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经过多年的运行,部分同城清算系统已经达到或接近生命周期。鉴于小额支付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可以替代同城清算系统,为整合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今后各地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新建同城清算系统。现有同城清算系统应自然淘汰,已经到达生命周期的应立即停止运行;未到生命周期的可保持安全稳定运行,但不得更新改造。当地同城清算系统继续运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同城清算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八、调低系统收费标准,调动参与者通过系统办理业务的积极性
  支付系统业务收费标准是传导银行业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价格的重要基准,是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重要因素。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收费标准,将小额业务包的基准价格由5元/包调低至0.5元/包,同时下调单笔支付业务收费价格;启动业务收费返还机制,将借记业务收费按一定比率返还业务回执发起行;取消高峰时段的加收费比率;逐步实现对通过
piaoshihou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公益性支付的免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的规定。对于尚未明确政府指导价格的业务,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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