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万国邮政联盟
【条约领域】邮政通信
【公布日期】2008.08.12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日内瓦
正文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八附加议定书
(中译本)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日内瓦大会上通过了对本组织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修改后的第一条)
定义
  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中,下列词汇定义为:
  (一)邮政业务:指所有的邮政服务,其范围由邮联各机构规定。这些服务的主要义务是通过对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和投递来实现成员国某些社会和经济目标。
  (二)成员国:满足组织法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国家。
  (三)一个邮政领域(单一和同一个邮政领域):万国邮联法规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互惠原则,保证函件互换遵循转运自由原则,并像对待本国邮件那样一视同仁地处理来自其他国
土的并由本国经转的邮件。
  (四)转运自由:每个经转成员国遵循的原则,即应以处理国内邮件同样的方式保证将其经转的邮件运输到另一个成员国寄达地。
  (五)函件:公约中所规定的函件。
  (六)国际邮政业务:法规所规定的邮政作业或服务。这些邮政作业或服务的总体。
  (七)指定经营者:由成员国正式指定的任何一个政府或非政府实体,必须保证在其领土上邮政业务的经营,并履行邮联法规义务。
  (八)保留:保留是一项例外条款,一个成员国通过该条款可拒绝接受或者修改在本国实行的某项法规条款的法律结果,组织法和总规则不包括在某项法规条款之内。每项保留应与邮联组织法序言和第一条中确定的宗旨和目标相吻合,保留的理由应予明确陈述,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绝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载人最后议定书。
第二条
(修改后的第四条)
例外关系
  指定经营者与邮联领域以外的地区有通邮关系的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同该地区间的邮务往来应负责居间办理。公约及其细则各项规定,对于这种例外关系,均可适用。
第三条
(修改后的第八条)
区域性邮联和特别协定
  一、邮联各成员国或它们的指定经营者,在这些成员国国内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区域性邮联并订立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与和各成员国相关的邮联法规的条款相比,协定的条款不得更不利于公众。
  二、区域性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行政理事会和邮政经营理事会的会议。
  三、邮联可以派观察员列席区域性邮联的大会和各种会议。久石让 让子弹飞
第四条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一、联合国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可加入邮联。
  二、非联合国成员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成为邮联的成员国。
  三、加入或申请准予参加邮联,应正式声明加入邮联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该项声明应通过有关国家政府向国际局总局长提出,并由国际局总局长根据情况通知邮联各成员国,或就申请问题与他们协商。
  四、非联合国成员的国家,如果其申请得到至少三分之二邮联成员国的同意,即被认为取得成员国资格。成员国自被征询之日起4个月之内未作答复,当以弃权论。
  五、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成为成员国一事,由国际局总局长通知各成员国政府。成员国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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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二、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三、万国邮政公约、函件细则和邮政包裹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以及关于函件业务和邮政包裹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各成员国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公约及其各项细则的义务。
  四、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成员国之间办理的除函件和邮政包裹法拉沙人
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仅对这些成员国有约束力。签署协定的各成员国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协定及其各项细则的义务。
  五、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邮政经营理事会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来制订。
  六、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项邮联法规后附的最后议定书列有对这些法规的保留。
第六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
邮联法规的签字、认证、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一、大会产生的邮联法规由各成员国全权代表签署。
  二、细则由邮政经营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予以认证。
  三、邮联组织法由签字国尽快予以批准。
  四、邮联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规的核准方式,按各签字国的宪法规定办理。
  五、如果某一成员国未批准组织法或未核准它已签署的邮联其他法规,组织法和其他法规对已批准或核准的各成员国仍属有效。
第七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提出
  一、在大会期间或在两届大会之间,任何一个成员国对它所参加的邮联法规,有权提出提案。
  二、但有关邮联组织法或总规则的提案只能向大会提出。
  三、此外,有关细则的提案应直接向邮政经营理事会提出,但必须首先由国际局转发所有成员国和所有指定经营者。
第八条
(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
仲裁
  两个或几个成员国,如对解释邮联法规发生争议,或对于某一个成员国认为执行法规中应承担的责任所作的解释有争议时,所争执的问题应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九条
参加邮联附加议定书和其他法规糖皮质激素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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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签署本附加议定书的邮联成员国,可以随时参加本附加议定书。
  二、原为邮联法规缔约国、但未签署经本届大会重订的这些法规的各成员国,应尽快参加这些法规。
  三、在第一、二款所指情况下参加各项法规的证书,应送交国际局总局长,由其正式通知各成员国政府。
  第十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本附加议定书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订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合法性,本附加议定书一份正本经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送交各缔约国一份。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在日内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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