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邮政通信
【公布日期】1981.03.27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日惹
正文
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1981年3月27日订于日惹 本公约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198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2年8月25日我政府核准并通知菲律
宾政府 亚太邮联于1982年10月18日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中国核准该公约 本公约的实施细则附后)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组成和宗旨
  第二条 联盟的会员国
  第三条 加入联盟
台风中心  第四条 退出联盟卸骨术
  第五条 正式语文
  第六条 特别协定
  第七条 联盟的机构
  第八条 代表大会
  第九条 非常大会
  第十条 执行理事会
  第十一条 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
  第十二条 总部
  第十三条 向代表大会提交提案
  第十四条 联盟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关于保留的程序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
  第十八条 在万国邮政大会中的合作
  第十九条 邮政官员的交流
  第二十条 仲裁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关于函件业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函件
  第二十三条 邮资费率
  第二十四条 免费经转
  第二十五条 邮政公事函件免收邮费
  第二十六条 万国邮政联盟各项法规的适用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下面签字的代表,
  考虑到亚洲太平洋地区各邮政主管部门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重要性,
  确信应广泛建立和发展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
  为行使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赋予它们的权利,
  同意订立下列公约,待各国政府接受、核准或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组成和宗旨
  1.本公约缔约国以“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的名义(以下简称“联盟”),组成一个邮政领域。
  2.联盟的宗旨在于发展、便利和改善各会员国之间的邮政关系,促进邮政业务上的合作。高中数学研究性学习
  第二条  联盟的会员国
  联盟的会员国为:
  (1)本公约生效之日即具有会员资格的国家;
  (2)根据第三条规定被接纳为会员的国家。
  第三条  加入联盟
  1.任何一个万国邮政联盟的会员国、其整个领土位于亚洲、澳大利西亚、美拉尼西亚、密克罗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的主权国家,均可加入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本条中“亚洲”一词系指伊朗以东(包括伊朗在内)的亚洲国家。
  2.加入联盟应正式声明加入联盟的公约。此项声明应通过外交途径寄至总部所在国政府。
  3.总部所在国政府应将接纳会员的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政府。会员资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4.具备入会资格,但不能遵守公约某项规定的国家,在各会员国可能接受的条件下,亦可加入公约。
  5.自通知之日起,联盟会员国在四个月内未作答复,则被视为弃权。
  第四条  退出联盟
  1.任何会员国都有权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总部所在国政府退出本公约,从而退出联盟,再由总部所在国政府将此事告知其他会员国政府。
  2.退出联盟从总部所在国政府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以后生效。
  第五条  正式语文
  英文为联盟的正式语文。但不使用英文的会员国可以通过翻译进行工作,费用自理。
  第六条  特别协定
  1.联盟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如本国法律许可,可以相互签订关于国际邮政业务的特别协定。但其规定的条件,对公众的便利来说,不得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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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别协定由总部根据情况通知各会员国或其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联盟的机构
  联盟的机构有: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亚洲太平洋邮政培训中心、总部和可能因需要而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代表大会
  1.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的代表组成。
  2.在每届万国邮政大会召开后,最迟不超过两年内举行一次联盟会员国的代表大会,以便对联盟的公约作必要的修改,并对联盟会员国认为有必要考虑的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邮政问题进行审议。
  3.每个国家派一名或数名由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每个国家在表决时只有一票。
  5.经与总部协商后,由东道国政府确定召开代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原则上,在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六个月之前由总部代表东道国政府向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发出邀请。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如何应对涉警舆情
  6.原则上,由每届代表大会选定召开下届代表大会的东道国。如此决定无法实现时,则由执行理事会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后,指定代表大会的东道国。
  7.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其他与联盟工作有关的任何国际组织、其他区域性邮联和万国邮政联盟会员国的邮政主管部门均可派观察员以顾问资格列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此项邀请,根据代表大会或执行理事会的要求,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政府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第九条  非常大会
  1.在至少三分之二会员国的要求下,或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可以召开非常大会。
  2.会议的地点和日期由执行理事会与倡议召开会议的会员国协商确定。
  3.第八条第3、4和7款的规定适用于非常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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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执行理事会
  1.为保证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联盟工作的继续进行,除非大多数会员国另作决定外,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2.每次执行理事会应选定召开下次执行理事会的东道国。当执行理事会必须召开而无东道国时,会议应在总部所在地召开。
  3.执行理事会由联盟所有会员国组成,多数即为法定人数。
  4.每届代表大会的主席召集代表大会后的第一次执行理事会会议。会上,执行理事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闭幕为止。
  5.第一次会议以后的执行理事会各次年会由其主席召集。
  6.经与执行理事会主席协商后,由东道国确定召开执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邀请由执行理事会主席向每个会员国和观察员发出,如执行理事会主席同意,亦可由总部发出。但是,如东道国表示愿意,亦可由其发出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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