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解读

公司法第⼆⼗⼀条解读
【法条】
第⼆⼗⼀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100.la>长兴电视台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不当利⽤关联关系的规定。
我国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关联关系的定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具有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是⼀种经济⾏为。正常的关联交易,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但实务中⼤量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当利⽤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
⼆、利⽤关联关系的主体
邓本殷
利⽤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三)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四)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水利水电技术
的名字(五)⾼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三、不当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利⽤关联关系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能以该交易已经履⾏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等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为抗辩理由。若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中,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1912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股东   关联   关系   控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