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锦科技:公司章程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云南
亚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昆明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15 年11 月3 日,
公司迁址至浙江省宁波市,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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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建路2 号1 幢1 号139 室。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5,035.40 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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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像男人一样战斗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民众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软件的开发、销售;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施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耗材、办
公设备的销售;投资咨询。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前在
册股东对股票发行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公司由云南亚锦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3 年10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5,321,058.82 元)按
照1:0.9397 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本500 万股,净资
产高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每股面值1 元;各发
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5,035.4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亲水铝箔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鲽科(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拟合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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