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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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XXX出资设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XX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XXXXXX          XXXX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条 股东姓名:XXX
股东住址: XXXXXXXX
身份证号: 13XXXXXXXXXXXXXX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金山打字通2002
 
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三条 ,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以上出资于 203812 31日前缴足。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 股东增加投资:
(二) 公司盈利;
(三) 吸收其它公司;
(四) 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因经营需要,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减少出资;
(二) 股东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缴足出资;
(三) 公司分立;
(四) 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决定自任或者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查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
  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评人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 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三) 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华南理工大学教务管理系统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自动测试(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负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健康心理学通知、公告债权人;
胡舒立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收回。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收回。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报股东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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