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损害公司某某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第一人民法院
乡村社会学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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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南城街道莞太路*********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损害公司**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使用费损失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律师费用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和理由:**********,被告担任原告副总裁,为原告高管人员。***********,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及其他股东正式介入公司管理。经审查发现,被告与**是夫妻关系,**于**********独资设立**************。在****成立之后不久,在**********,在被告的操控、审批下,原告与****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合同约定****将其注册登记的“冇印良品”系列商标授权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止,目标是为达到销售额800万元,并约定原告销售额2年内未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收取原告商标使用费20万元。*********,被告利用其职务向原告申请转付****20万元商标使用费。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20万元,并备注“****付商标使用费”。后经查实发现:1.签署《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时,****并无任何冇印良品商标;2.在********************期间,原告并无使用冇印良品合法注册的商标进行销售;3.冇印良品系列商标大部分存在无效、不予注册的情形;4.原告为此生产的产品无法销售,最终全部进行销毁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为其配偶),在明知****没有商标、商标无效、不予注册等情
形下,注册****后迅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方式获得商标许可费,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最终无法销售,全部销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故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案涉《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是被告执行公司职务的结果,更不存在任何违反*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被告依法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幽闭恐怖症人本主义理论在护理教育中的应用被告于**********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行政副总裁职位,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协助总裁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及对外关系的维护管理,按公司内部制度和流程规定执行,对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会议各类决议进行落实,并对各类权责内的流程予以审核,协调内部跨部门的沟通管理工作。在上级存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等等,行政副总裁仅仅为行政部门的副职的负责人,必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依公司决定与领导指示开展工作。本案中原告与**************签署《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属原告公司内部决策结果,被告并无参与。且该《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签约代表是公司运营副总
裁***,并非被告。以上**可确认被告并无参与案涉合同签署涉及的任何**,即案涉《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与被告无关,不是原告执行公司职务的结果,更谈不上执行公司职务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原告己依《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使用案涉商标,且无**证明其所谓的损失,其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巧缘艳史**************的股东与控制人为**,**虽与被告为夫妻关系,但基于法人独立原则,不可将**************的行为认定为被告的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等。***至核准注册需要12个月时间之久,案涉《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签署之时**************已经申请注册“冇印良品”商标,具体申请时间在*******,原告基于**************己申请“冇印良品”商标注册的**,与**************签署《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原告亦在无第三方对商标提出异议后于*******向**************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告基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获取商标使用权后,自行确定对商标的使用与否及如何使用,此属原告的经营职权,其不对商标使用不应认定为其并无获取商标使用权等,更不应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或过失,被告无需就原告不
使用商标承担任何责任。**上,原告在**************获取商标后,对“冇印良品”商标投入正式的使用,并在其线上网站等公开出售使用“冇印良品”商标的商品,其必然承担按约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法律责任与合同义务。原告的**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以及被告在此过程中存在利用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行为。且原告通过使用案涉商标是否获取收益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且产品销售受产品质量、市场推广、营销政策、定价、***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可归结于被告,更不可将其产品销售未产生收益作为其损失进行认定,不可将其在此情况下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其损失进行认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本案**与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z11硅钢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认定**如下:
被告于**********入职原告******,担任行政副总裁职位,负责公司重大金额(人民币壹万元以上)支出(采购、借支)的复核工作,于**********离职。
**********,原告******与**************(以下简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约定******将注册登记的冇印良品系列商标授权******在线下及线上网络平台销售,授权使用期限********************,******品牌授权******销售额2年必须达到800万以上,按3%收取品牌
商标使用费;******销售额2年仍未达到800万以上的,******一次性收取******品牌商标使用费人民币200000元,并有权终止品牌商标授权乙方使用。
******于*******期间分别申请在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于**********分别申请第5类、第16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以上注册申请目前均未获得核准。
***********,******在中**家版权局进行以下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作登字-2016-F-***********,作品名称《冇印良品M·YFINE》,创作完成时间:**********。
******于**********,经*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09238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类:洗发液;非医用洗浴制剂;家用除垢剂;芳香精油;美容面膜;香水;护肤用化妆剂;牙膏;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等,注册有效期自*********************止;于***********,经*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10260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期刊;平面艺术印刷品;保鲜膜;文具;砚台;书写工具;办公用碎纸机等,注册有效期自***********************止;于***********,经*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133974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纸;卫生纸;纸巾;笔记本;保鲜膜;文具;办公用碎纸机;订书机;数学教具;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等,注册有效期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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