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概述

全民所有制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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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平湖18楼二、合并、分立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的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终止原因:(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与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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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绝大部分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全民所
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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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 “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 
    (四)管理者角不同:由负责人变为执行者 
    全民所有制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具有中国特的一种企业形态,其核心在于董事会的产生机制(包括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董事会的职责、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关系、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层的监管等,重点在于通过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3:1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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