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O一七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姚文元墓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2000年5月11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2100001050472号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0万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古音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ASUN ROBOT&AUTOMATION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6号,:11016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陆仟零贰拾叁万玖仟陆佰壹拾柒
元整。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重点发展的工业机器人及工业自动化产业领域不断开发和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开拓工业机器人及工业自动化设备应用领域,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工业机器人及工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加快工业机器人及工业自动化设备的产业化发展步伐,延长其产业链,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机器人与自动化装备、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机械电子设备、大型自动化系统与生产线开发、制造、工程安装;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计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不得经营,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海洋自动化装备、油田自动化装备、激光技术及装备、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工程安装,公路、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建筑智能化及机电工程设计、制造、工程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销售,光电技术及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公共服务机器人设计、制造、销售;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神州天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导引头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60,239,617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ntfs格式分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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