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并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现将《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该细则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经理人员的职责、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报告制度、附则。
请会议审议。
附:《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O一二年【】【】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与谢野晶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规范和正确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法》第公称抗拉强度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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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 不得挪用资金;
(六) 宿迁学院图书馆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因到期债务未能及时清偿而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
(二)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三)涉及刑事诉讼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明光市教育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受董事会邀请,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
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技术管理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降本增效工作,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时间、参加人员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的要求,每年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制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其他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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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7:10: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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