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 号】皖国资企干[2012]87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企干〔2012〕87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马斯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非任职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金融、资本运营)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职记录良好。
  (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6周岁。
  (六)身体健康。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硫化碳毒性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现在拟任职公司担任班子成员或在拟任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二)本人近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过直接商业往来的;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单位或所投资企业股权的;
  (四)本人现任职单位与拟任外部董事的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限制的人员。三中全会报告
第三章 选 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也可以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选聘产生。
  第八条 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非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搜索引擎研究
  (一)推荐人选,采用自荐、组织推荐或他人推荐等方式;
  (二)资格审查;
  (三)组织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资格,合格的进入外部董事储备库;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外部董事储备库中遴选拟任人选;
  (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按任职回避的原则组织。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就本人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况,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任的,须
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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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每名外部董事一般只能担任1家省属企业的外部董事,最多不超过2家。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职后,人事关系不变。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及时如实地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联名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议题资料不全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议相关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不执行省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六)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待遇;
  (七)经考核称职的,获得年度报酬;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任职公司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
  (三)除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外,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少于会议总数的3/4;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会议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五)接受任职公司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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