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廊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行为,理顺出资人代表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股东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资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琉璃砂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第八十一条等所涉事项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章程的审批是指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批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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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股权控制关系或协议等,对监管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制定或修
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资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监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咖啡季节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或八十一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条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组织起草,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各成员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二)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就公司章程草案听取相关国有独资公司意见;
(三)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就公司章程草案征求市国资委委领导意见;
(四)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按照审查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
(六)公司章程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新设立的公司在董事会正式成立前为筹备组)制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或筹备组)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二)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或筹备组);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或筹备组)按照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
(四)国有独资公司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后,以正式公文形式请示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公司章程;我是电影通
(五)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后,由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发文批复。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或根据新的监管规定要求有必要重新调整规范公司章程的,根据市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报市国资委批准,其具体操作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决定或授权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经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审核并报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批复:
(一)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市委、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已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及说明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夏目漱石文学论
(三)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需提供原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负责签发。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市国资委审批后,由市国资委职能科室负责备案。。
第三章多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二)公司章程草案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权益资本成本
(三)公司章程审核工作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
股权代表;
(四)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审核意见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报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
(五)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国有股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文本五份和电子版文档)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备案。
第二十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签署。
第二十一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章程修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涉及情形时,由国有股权代表将公司章程修正案提交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初审,并报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将生效的章程修正案(文本五份和电子版文档)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职能科室备案。
第四章公司章程的审核内容和示范条款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资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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