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根本特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 
一条 公司名称:
二条 公司住所:
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条 公司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司增加、减少及转让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资  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资本不患上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  额。公司变更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东姓名:
证号码 :
资方式 :货币
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患上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八条 股东承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当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患上抽回出资; 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夜圣(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决议;甘肃政法学院图书馆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 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对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患上无 解除其职务。
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萨奇尔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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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 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行使以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视;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伤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 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患上兼任公司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 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阴离子>社会经济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 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之日起计算。
十九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浮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 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患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 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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