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路网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三
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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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名与实
97gab被告:**,*,***********出生,**,住*********。
vmas原告***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六被告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扬帆电梯产业园(***********拖欠原告的保证金本息合计55736元(保证金42000元、按年息4%暂计算至***********的利息6720元、按照日万分之1.75暂计算至***********的迟延履行利息5366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和理由:原告于**********起诉被告投资的扬帆电梯产业园(***********,要求该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50000元。**区法院于**********作出***********之一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破产**,原告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清偿。破产管理人告知原告可以起诉****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要求他们偿还。原告查询了被告投资的****的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0万元,被告均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其认缴的出资均未到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认定**如下:**********,**区人民法院就***与***、扬帆电梯产业园(***********(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确认其债权为普通债权,数额为43650元。**********,**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中明确:****注册资本均未实缴到位。
另查明,**********,****注册成立,股东为被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增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本次新增的9000万元由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2000万元,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4000万元,被告**以货币方式认缴3000万元,全体股东承诺新增的9000万元注册资金于***********到位。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被告***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被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被告**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被告***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被告***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被告**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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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行使权利”的规定,该两条规定明确了破产清算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破产**终结后,基于破产**是概括性清偿**,功能在于彻底了结债权债务,破产**终结后,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由于破产**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股东应缴未缴的出资、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灭失,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用以清偿全部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即在破产**终结后,债权人无权要求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单独清偿其个别债务,实质债权人与其所诉请的内容系间接利害关系而非直接利害关系。在****破产**终结后,***无权要求以****的破产财产单独清偿其个别债权。***与其所诉请的内容系间接利害关系而非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其不符合提起本案诉讼的条件,且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在立案阶段就不予受理,但因本案已经受理,故应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2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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