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设立                      (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剩余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
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十一)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十二)公司终止时,依法得到剩余财产;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做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经理,对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黄竹白毫(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具体规章;
(十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进行调查。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再报送股东和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九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理论化学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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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章 8510农场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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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22: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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