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3.1道路交叉的分类及其选择
3.1.1城市道路交叉宜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类。应根据道路交通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3.1.2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满足下列要求:
1 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 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B1类:干路中心隔离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简称右转交叉口)。
      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简称让行交叉口)。
      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 C类:环形交叉口
      C类:环形交叉口。
3.1.3平面交叉口的选用类型,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3平面交叉口选型
平面交叉口类型
选型
推荐形式
汉末三国
可用形式
主干路—主干路
A1
主干路—次干路
A1
主干路—支路
B1
A1
次干路—次干路
A1
次干路—支路
B2
A1类或平B1
纤维素乙醇支路—支路
B2类或平B3
C类或平A2
注: 1 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主干路与主干路相交,经交通预测分析,需要设置立体交叉时,宜按本规程表3.1.4选用;
    2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因景观需要,采用环形交叉口时,应充分论证。
4.2.9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车道宽度宜为3.25m,困难情况下的最小宽度可取3.0m;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到限制时,一条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2.80m。转角导流交通岛右侧右转专用车道应按设计速度及转弯半径大小设置车道加宽。
4.2.10当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流量达2辆时,宜设左转专用车道;当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流量达10辆时,或需要的左转专用车道长度90m时,宜设两条左转专用车道。左转交通量特别大且进口道上游路段车道数为4条或者和4条以上时,可设3条左转专用车道。
4.2.11进口道左转专用车道设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展宽进口道,以便新增左转专用车道。
2压缩较宽的中央分隔带,新辟左转专用车道,但压缩后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对于新建交叉口至少应为2m,对改建交叉口至少应为1.5m,其端部宜为半圆形[4.2.11a]
3道路中线偏移,以便新增左转专用车道[4.2.11b]
4在原直行车道中分出左转专用车道。
图4.2.11 左转专用道设置
Lt—变换车道所需的渐变段长度(m);Ld—减速车道长度(m)
Ls—相邻候驶车辆排队长度(m);LZ—左转专用车道最小长度
4.2.12进口道右转专用车道设置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展宽进口道,新增右转专用车道(图4.2.12)
2 在原直行车道中分出右转专用车道
确因需要在向右展宽的进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利用展宽段的延伸段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应增加站台长度女港商刘娟
Lt—渐变段长度(m);Ld—展宽段长度,不小于相邻候驶车队长度(m)
La—车辆加速所需距离(m);Ly—展宽右转专用车道长度(m),Ly—展宽加速车道长度
4.2.13 进口道长度由展宽渐变长度(Lt)与展宽段(Ld)组成(图4.2.12)。渐变段长度(Lt)按车辆以70%路段设计车速行驶3s  横移一条车道时来计算确定。渐变段最笑长度不应少于:支路20m,次干路25m,主干路30m35m。展宽段最小长度应保证左转或右转车不受相邻侯驶车辆排队长度的影响。相邻侯驶车辆排队长度(Ls)可由下式确定:
                              Ls=9N              4.2.13
式中:N 高峰15min 内每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排队车辆数。
        当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60%。无交通量资料时,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m40m ,次干路50m70m,主干路7090m,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4.2.14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条件受限的改建交叉口,流入最大进口车道数可减少一条。相邻进口道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出口道应展宽一条专用出口车道。
4.2.15出口道每条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车道宽度,宜为3.50m,条件受限的改建交叉口出口道每条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4.2.16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度和展宽渐变段组成(图4.2.12)。展宽度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m60m,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取上限,其他可取下限;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4.2.17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中心岛最小半径与相应的环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4.6.2-1的规定。
表4.6.2-1  环道设计速度与中心岛最小半径
环道设计速度(km/h)
20
25
30
35
40
中心岛最小半径(m)
20
25
3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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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最小交织长度不应小于以环道设计速度行驶4s的距离,行驶铰接车时,最小交织长度应不小于30m。最小交织长度应符合表4.6.2-2的规定。
霍有光表4.6.2-2  最小交织长度
环道设计速度(km/h)
20
25
30
35
40
最小交织长度(m)
25
30
35
40
45
      满足相邻两条道路交角间的交织段长度对应的中心岛圆弧半径可由下式确定:
                =
式中:------相邻两条相交道路间的交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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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交织长度(m)。
4.6.3环道的车道数、宽度、断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道的机动车道数宜为2~3条。对现有大型环形交叉的改建或具有特殊要求的可放宽要求。
2 环道上每条车道宽度为正常车道宽度加上弯道上车道加宽的宽度。环道上车道加宽值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 环道上车道加宽值(m)
中心岛半径
(m)
10<R≤15
15<R≤20
20<R≤30
30<R≤40
40<R≤50
50<R≤60
车型
小型车
0.80
0.70
0.60
0.50
0.40
0.40
大型车
3.00
2.40
1.80
1.30
1.00
0.90
3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交汇道路中的最大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也不宜大于6m。
4 根据交通流的情况,环道可布置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或分行。分行时可用分隔带、分隔物或标线分隔,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1m。
5 中心岛上不应布设人行道。环道外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与该段环道相邻的相交道路路段上人行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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