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 号】苏政办发[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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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望【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农业科学(苏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江苏省省级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职责
(省统计局 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
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参与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经济普查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检查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资料 的开发利用,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省经济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cgc 省统计局: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选调人员,组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全省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材料的编写、普查表等资料的印制发放工作;
4.组织安排省级普查试点,实施对市、县(区)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5.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部门共同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
6.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7.做好全省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
8.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承担普查资料开发任务;
9.会同省委宣传部及省级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省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二次经济普查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10.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省监察厅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1.负责派员和责成本系统参与经济普查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2.参加全省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省委宣传部: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
1.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省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克疣淋 2.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级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市、县(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省编办:
负责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指导市、县(区)编办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滴泪痣小说 2.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
省经贸委: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物流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物流企业名录等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物流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物流企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全省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和部分主要行业生产设备拥有量的把关。
省监察厅:
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省教育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教育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国家、省、市、县所属学历教育的学校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全省非学历教育的机构数(除技工学校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外)等常规统计数据,责成市、县(区)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科技厅:
1.负责提供年度内科技厅审批的重大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负责提供科研机构数等基础资料。
省民政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省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市、县(区)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省司法厅:
协同领导小组做好全省法律服务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省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省财政厅:
1.协同领导小组做好省级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
2.督促市、县(区)落实普查经费。
省劳动保障厅:
负责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