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9.05.25
嵌入式之家∙【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污水处理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湖北财税厅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书屋杂志
宗修英  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粤统字[2009]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组织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宣传、督导、检查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按照“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对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查处不履行经济普查义务,以及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上报辖区内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二)经济普查机构履行的执法工作职责。各区、县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迟报、缺报的催报;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改正;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对象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负责经济普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现场记录和整理、上报;协助当地政府统计局办理经济普查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三、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由市统计局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开展。由相关人员组成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具体负责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市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检查内容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以宣传、督导、检查和查处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经济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如:明确表示拒绝或
者不接受执法检查的;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经济普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在收到普查资料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时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如: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漏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经济普查方案要求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提供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完整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屡次迟报普查资料的。
  (三)地方、部门、单位以及普查机构对经济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五、工作安排
  检查从6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和2009年普法的要求,紧紧抓住《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重要时机,结合公务员普法学习,以及一些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认识,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2、各地区要开展对本辖区内各行业、各单位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有关统计台帐、原始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的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
  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组织好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抽查了解和分析本辖区被查单位的情况,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本地区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单位数不少于6:2:2的比例个数进行检查。市统计局将在各区、县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比例抽取若干个普查单位,作为该区、县统计局的指定必检单位。每个区、县统计局都要查办2宗以上经济普查案件,并上报卷宗作为案卷评查的对象。检查将采取市、区(县)联合进行的方法。对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各区、县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执法检
查办公室。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对在经济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予以公开。凡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视情节进行处理。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应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各区、县要积极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和沟通,建立切实可行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写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经验、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于9月25日前连同 “2009年汕头市经济普查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市经普执法检查办公室。统计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定程序继续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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