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机关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抢抢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12.08
【文 号】国信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国信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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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 成立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司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天堂禁恋  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局办公室、人事司、监察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按照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责,各司室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各司室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努力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司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室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研究制定机关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重点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杜绝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的“突击花钱”行为。
  第六条 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
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修订《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从严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
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与异地部门间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aod
  第九条 加强国内差旅审批管理,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均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司室负责人审签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备案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副司级以上人员需报局长审批。中国核应急救援队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选择相应的宾馆住宿并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应当交纳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局领导批示的出差任务批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外事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在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外事工作年度安排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坚持因事定人,选派的出国(境)人员身份应和出国(境)任务相符,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轮流安排。坚决防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出国(境)团组活动要务实、节俭,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突破标准。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级机关、企业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出国(境)期间不得违规与我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五条 出国(境)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人事司出国(境)经费报销通知单、任务批件、邀请函、领导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发票等,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批。由局机关组织的出国(境)团组,需由团(组)长和组团单位负责人签批。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又无正当理由的开支以及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卵磷脂小体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务接待有关事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上述行为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需安排用餐的,须经局办公室审批,一般在局机关职工食堂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桌餐的,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主要
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标准为每人100元以内,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单位应从严控制陪餐人数。需安排接待住宿的,应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公务活动接待审批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会议管理办法》。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会期、参会人员,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召开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和分类制度。各司室要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并填写会议计划统计表。由局办公室根据中央相关要求和全局年度工作安排,统筹提出建议。二、三类会议和需要会议经费的四类会议应按年度编制会议计划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类会议需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不得召开。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由相关司室提出,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在单位外部开会,应当按规定在定点饭店、国信宾馆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大方,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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