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因理论

沈子钰
第一节 事故致因理论的由来和发展
20世纪初,世界工业生产已经初具规模,蒸汽动力和电动机械取代了作坊中的手工器具。由于当时的机器都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对工人不进行培训,日工作时间长达13 h,伤亡事故频繁发生。1909年美国工业死亡事故高达3万起,百万工时死亡率有的工厂竟多达150~200人。美国宾夕法尼亚钢铁公司,1901~1904.年2200名职工中竟有l600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面对工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企业主态度消极,第一个单因素理论“事故频发倾向论”应运而生,即认为工人性格特征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惟一因素。这集中地反映了企业主的错误观念。
    1919年格林伍德(Greenwood)和1926年纽博尔德(M.Newbold)认为,事故在人中并非随机地分布,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发生事故。因此,就用某种方法将有事故倾向的工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并依此作为解雇工人的依据。这种理论的缺点是过分夸大了人的性格特点在事故中的作用。
    1936年海因里希(Heinrich)提出了应用多米诺骨牌原理研究工人受伤害导致事故的5个顺
序过程,即“伤亡事故顺序五因素”。
    1939年,法默(FanTler)和钱伯(Chamber)提出,一个有事故倾向的人具有较高的事故率,而与工作任务、生活环境和经历等无关,意为一切事故责任均归咎于个人性格。
    1951年,阿布斯和克利克的研究指出,个别人的事故率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对具有事故倾向的个性类型的量度界限难于测定。广泛的批评使这一单因素(具有事故倾向的素质论)理论被排出事故致因理论的地位。1971年邵合赛克尔主张这一观点仅供工种考选参考,他着意于多发事故,丝毫无意涉及人的个性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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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单因素理论被称为心理动力理论,它来源于佛儒德(Fulyd)的个性动力理论,认为工人受刺激是导致工人受伤害事故的原因。这种理论也是荒谬的,它也无法证实某个特定的动机会引起某个特定的事故。这里所以提示一下这个观点,是因为它与事故倾向论者相反,不认为个别人的品德缺陷是固有的和稳定的,认为无意识的动机是可以改变的。此理论可推论为,一个人可能属于具有事故倾向组,通过教育或培训可降低其事故率,而不必将他们从工作中排出。
  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于火箭技术发展的需要,西方各国着手开发安全系统工程。美国在1962年4月公开发表了“空军弹道导弹系统安全工程”的说明书。同年9月拟定了“武器系统安全标准”
  1961年由吉布森(Gibson)提出的,并在1966年由哈顿(Haddon)引申的“能量转移理论”,阐述了伤亡事故与能量及其转移于人体的模型。
  1965年科罗敦(Kolodner)在安全性定量化的论文中介绍了故障树分析(FTA)。这一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实质上也是基本源于事件链理论。
  1970年帝内逊(Driessen)明确地将事件链理论发展为分支事件过程逻辑理论。FTA等树枝图形,实际上是分支事件过程的解析。
  1972年威格尔斯沃思(Wigglesworth)提出了以人的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
  1972年贝纳(Benner)提出了解释事故致因的综合概念和术语,同时把分支事件链和事故过程链结合起来,并用逻辑图加以显示,进而提出“多重线性事件过程图解法”。
  1974年劳伦斯(Lawrence)根据贝纳和威格尔斯沃思的事故理论,提出了“扰动”促成事故的理论,即P理论(Perturbation Occurs),此后又提出了能适用于复杂的自然条件、连续作业情况下的矿山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并在南非金矿进行了试点。
    1975年约翰逊(Johnson)研究了管理失误和危险树(MORT),这是一种系统安全逻辑树图的新方法,也是一种全面理解事故现象的图表模型。
1980年泰勒斯(Talanch)在《安全测定》一书中介绍了变化论模型;1981年佐藤吉信依MORT又引申出从变化的观点说明“事故是一个连续过程”的理论。
1983年瑞典工作环境基金会(WEF)对1969年瑟利(Surry)提出的人行为系统模型提出了一个修改的版本,即WEF模型。
1991年安德森(Andersson)提出了瑟利修改系列模型,认为事故的发生并非一个“事件”,而且是一个过程,可作为一个系列进行分析。
1992年瓦格纳(Wagenaar)提出防止人失误的促导安全行为的6种方法;依此1998年Jop.Groeneweg提出了对人失误加强管理的事故因果模型。
1998年R.Lehto和M.Miller提出事故序列四阶段的安全信息及其制作。
1998年Abdul.Raouf将事故致因理论,归纳为几个事故原因学说,以下介绍几个有影响的事故因果关系理论。
1)多米诺学说
根据海因里希(W.H.Heinrich)1931年发明的一个多米诺骨牌原理,认为“88%的事故是由于人们的不安全操作所引起;10%的事故是由于不安全行为引起,2%是天灾造成的。它提出一个“五因素事故序列”,已于前述。
2)多因素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有多个影响因素,即主要原因和附属原因,以及某些原因集合在一起而引起事故。根据这一学说,众多影响因素可归纳为两类:一是行为的影响因素,如安全知识缺欠,技术不佳,劳动姿势不合适,以及工人身心状态不适宜;二是环境因素,这类影响因素指生产劳动的环境不良,有害因素多,设备工具安全质量下降、缺乏安全装备。这一学说的贡献是批判了事故是由单一因素引起的,批判了“工人事故倾向
论”等有偏见的倾向学说。
3)能量转移学说
这一学说认为,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危害的发生源,并与能量转换有密切关系,如高处坠落是势能转换为动能;电烧伤为电能转换为热能且转移于人体等等。
4)“征象与原因”学说
该学说认为,不安全条件和人的不安全操作都是征象,是近似的显而易见的表面的直接原因,而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间接原因往往是基本的本质原因,如社会环境、管理失误等。事故调查不应停留在表面征兆和现象,应追究造成直接原因的本质原因。
近十几年来,许多学者都一致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外乎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为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作用的结果。人与物两系列轨迹交叉理论被用来说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即社会原因、管理原因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
研究事故致因理论可以用于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安全评价和预防事故决策,增长安全理论知识,积累安全信息,防止产业灾害的发生
第二节 事故因果论
2.2.1 事故因果类型
  产业灾害、伤亡事故的发生,系一连串事件在一定时序下相继产生的结果。
池州事件  发生事故的原因与结果之问,关系错综复杂,因与果的关系类型分为集中型、连锁型、复合型。
几个原因各自独立共同导致某一事故发生,即多种原因在同一时序共同造成一个事故后果的,叫集中型,如图2一l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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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多因果集中型
某一原因要素促成下一要素发生,下一原因要素再造成更下一要素发生,因果相继连锁发生的事,叫连锁型,如图2—2所示。
某些因果连锁,又有一系列原因集中、复合组成伤亡事故后果,叫复合型。如图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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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价值接近事故后果时间最近的直接原因,叫一次原因;造成一次原因的原因,叫二次原因,依此向下类推为三次、四次、五次等间接原因。从初始原因(离事故后果最远的原因)开始向上,五、四、三、二、一次,直至事故后果,是事故发生的因果顺序;追查事故原因时,则逆向从一次原因查起。这说明因果是继承性的,是多层次的。一次原因是二次原因的结果;二次原因又是三次原因的结果,依此类推,如图2—4所示。
2.2.2 多米诺骨牌原理
海因里希(Heinrich)于1936年提出应用多米诺骨牌原理来阐述伤亡事故的因果顺序。经一些专家多年的改进认同,这顺序五因素(五颗骨牌的内涵)是:社会环境和管理;人为失误(或过失);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意外事件;伤亡(后果)。
如图2—5所示,伤亡事故五因素:社会环境和管理欠缺(设为A1)促成了人为失误(设为A2);人为失误又造成了不安全行为或机械、物质危害(设为A3);后者导致意外事件A4(包括无伤亡的险肇事故或称未遂事故)和由此产生的人员伤亡的事件A5。五因素连锁反应构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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